112 年起雇主變更外國人住宿地點新增網路通報
【外勞社記者一月十三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提醒,依新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112 年起,雇主辦理外國人變更住宿地點通報程序除原有書面通知外,新增得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向工作地或住宿地其中之一當地主管機關通報即可。
勞動部於111 年12 月26 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 條第5 項規定:「雇主於第2 項第5 款規定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7 日內,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放寬雇主所聘僱外國人住宿地點通知方式及通知機關。
勞動部說明,配合上開法規鬆綁,雇主辦理所聘僱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案件,得經由移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提出,並自112 年1 月1 日正式上線,即雇主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劃之住宿地有變更時,不限於書面送達方式辦理,得下戴申請異動通知書表件填具後,以書面寄送或網路傳輸等方式向工作地或住宿地其中之一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通報。
春節期間出勤與工資勞動部說明
如有調假出勤等建議雇主與勞工明確約定
112年1 月21 日至1 月24 日為農曆除夕至初三,勞動部說明,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黃維琛進一步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之10 天連假,可透過8 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1 月7 日之原定休息日與1 月20 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2 月4 日之原定休息日再與1 月27 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
至於1 月21 日(星期六)農曆除夕與1 月22日(星期日)大年初一,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 月25日及1 月26 日。
黃維琛表示,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新臺幣36,000 元的勞工(以36,000 元÷30 日÷8 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 元),出勤8 小時為例,其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 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 元×1⅓×2 小時+150 元×1⅔×6 小時=1,900 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 月20 日、1月21 日、1 月27 日及1 月28 日
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 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 元×8 小時=1,200 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 月23 日、1月24 日、1 月25 日及1 月26 日
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 月22 日及1月29 日另勞動部提醒,由於基本工資自112 年1 月1 日起調升,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如:PT 人員、工讀生)每小時工資最少為176 元,如於國定假日排班出勤,雇主應給付部分工時人員時薪不得低於352 元。
勞動部強調,112 年春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