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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工失聯 造成家庭困擾與黑市問題 終止外來人口延期停留~11/30 前離境(2023-01-29)

看護工失聯 造成家庭困擾與黑市問題

立院多版本縮短空窗期 送衛環委員會審查

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後,依法雇主須等 3 月方可申請遞補,這 3 個月空窗期造成家庭 困擾、失和,且在短期內無法申請聘僱新移 工,可能轉向聘僱失聯移工,造成黑市人力 市場蓬勃的問題,民進黨立委、國民黨立委、 民眾黨團與時代力量黨團等立委分別提出多 個版本,將家庭看護工失聯的等待期縮短, 分別有直接刪除 3 個月限制、滿 1 周、滿 15 日、滿 1 個月、滿 45 日與滿 2 個月不等,目 前提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原因,屬不可歸責於雇主,外界要求縮短遞補空窗期,據悉,行 政院曾有討論,但最後並未有決議,目前看 立法院是否有安排審查委員所提法案,行政 機關再做處理。

學者建議訂雇主保證金 另提應有行政程序審查

台大國發所兼任教授辛炳隆表示,依法所 訂移工失聯歸咎於雇主責任,因此需有遞補 期,但這空窗期造成許多家庭困擾、失和。 他多年前就有建議,若移工失聯可以先向雇 主收取一筆保證金,不須設等待期,雇主可 以立即依規定申請新移工,該筆保證金等失 聯移工查獲後釐清責任,若移工失聯是雇主 責任則沒收保證金,若不是就返還雇主。

政大勞研所教授成之約則指出,移工失聯後若是立即給予遞補申請新移工,人數恐氾濫,建議至少要有一段時間的行政程序調查 7 個工作天或 2 周,應訪查雇主、仲介等,若真不可歸責於雇主,再給予聘僱新移工,等失聯移工查獲後再對證雇主說法。

立委張廖萬堅、陳素月、何志偉等 21 人提 案,鑒於近年外籍移工行蹤不明問題日益嚴 重,特別是抵台後未滿 3 個月隨即失聯的比 例慢慢攀升,此類抵台隨即行蹤不明移工, 極可能早已和非法人士勾結,利用台灣雇主 作為來台跳板進入非法黑市工作;再加上通 訊科技助長,移工互傳訊息較以往容易,剛 落地移工受同鄉鼓吹逃逸已屢見不鮮。

外籍移工逃逸且行蹤不明已非全然是雇主 提供勞動條件不佳問題,然而現行法卻將移 工逃逸責任全推給雇主負擔顯不公平,因此 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規定,外籍家庭 看護工行蹤不明乃非可歸責於雇主者,雇主 於通報移民署與警察機關後應允其申請遞 補,不應強加 3 個月等待期。

立委鄭正鈐等 26 人提案,鑑於家庭看護工 若逃跑,即便不可歸責於雇主,根據就業服 務法規定,仍需「等待」3 個月才能申請遞 補新的移工,成了長照家庭夢魘,尤其是一 天都不能沒人照顧的重症患者或失能者,更 頻頻請命,台灣國際勞工暨雇主和諧促進協 會顧問張姮燕表示,縮短空窗期反而可減少 移工逃逸,因為只要雇主可快速找到遞補移 工,就沒有黑市存在的必要。因此提案將家 庭看護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雇主申請遞補 要件修正為 1 周。

縮短空窗期可減少逃逸 雇主快遞補無黑市存在

立委溫玉霞等 16 人提案,對不可歸責於雇 主的失聯或失蹤,對雇主造成困擾,原有人 力突然消失,一時無可替補,特別是從事家 庭看護工作者,不可一時或缺,原看護人員 突然消失,對無法自理生活且需 24 小時照護 者,無人看護對家庭造成甚大困難,因此修 法將一般外國人失聯 6 個月等待期修正為 1 個月,家庭看護失聯則修正為滿 15 日。

立委馬文君、廖婉汝等 27 人提案,看護工 失聯 3 個月後才能申請遞補,對急需聘僱家 庭來說,形成照顧空窗期,對重度身障者是 一種懲罰,無法得到應有尊嚴照顧,對需求 的家庭來說,精神與經濟壓力加劇,修法縮 短雇主等待期至一個月。時代力量黨團同樣 提案縮短為 1 個月。

立委魯明哲等 18 人提案,等待期冗長,除 有礙國人之正常就學、就業外,非專業之臨 時照護,亦不利受照顧者之健康,將等待期 限縮短為 45 日,藉此減輕國人負擔。 立委謝衣鳳等 21 人提案,以及民眾黨團, 看護移工逃逸,雇主面臨短期內無法申請新 聘移工,以致於造成逃逸移工黑市人力市場 蓬勃的問題。為了有效解決相關問題,修法 縮短雇主等待期至 2 個月。

終止外來人口延期停留~11/30 前離境

移民署: 因疾病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 可申請延長

配合我國鬆綁邊境及檢疫措施,內政部移民 25 日宣布,針對 109 3 21 ()以前 入國()且目前尚未逾期停留的外國人、中港 澳人士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 111 10 5 日自動延長其在臺停留期限 30 日後,將 不再予以自動延期,並寬限至 111 11 30 日前離境。

移民署說明,過去 2 年多來針對 109 3 21 ()以前入國()的合法外來人口, 逐月予以自動延長停留期限 30 日,共計協助 42 萬餘人次在疫情嚴峻期間得以安心在臺生 活,不因邊境嚴管無法再入國()而影響親人 團聚及工作推動。

移民署進一步說明,考量國際間已逐漸恢 復正常運作,我國邊境亦穩健逐步開放,故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防疫政策,停 止自動延長停留期限措施。 移民署表示,未來不再給予自動延長停留 期限,請當事人於屆期前離境,但為了讓外 來人口安排離境規劃及行程,將給予一段寬 限期,自動延長停留期限措施適用對象的停 留期限於 111 11 30 日前到期者,請於 111 11 30 日前離境。

另外,停留期限於 111 12 1 () 者,請於自動延期後的合法停留期限屆滿日 前離境;另提醒外來人口,若不確定停留期 限,可於出境前先至移民署各直轄市、縣() 服務站確認。 移民署指出,外來人口如有因疾病或懷 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遭遇天災或其他 不可避免之事變等情況時,可以檢附相關佐 證資料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服務站申請 延長在臺停留期間。

例如,懷胎 7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 2 個月未滿;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等,出國有 生命危險之虞;外國人、港澳居民及無戶籍 國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 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 二親等內之血親、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 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住院或死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