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僑外生 應留意工作許可效期
僱用許可失效外國人 最高可罰鍰 75 萬元
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表示,雇主 聘僱僑外生從事工作,應留意工作許可效 期,工作許可失效後至新的工作許可函核 發前的空窗期不得工作,違反規定的雇 主,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 定,處 15 萬元以上罰鍰。
近期有餐飲店長期僱用外籍學生,其工 作許可函效期即將屆滿,雇主考量到該名 員工已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 因此讓外籍學生持續工作,然而之後雙方 都未留意新的工作許可函是否核發下來, 而申請資料卻因有缺漏而遭收件單位退回 補件,雇主及外籍學生也沒注意到舊的工 作證工作許可函失效後至新的工作許可函 核發下來之間的空窗期是不能工作的,以 致發生工作許可失效後,仍繼續工作的違 法情形。
這起案例經政府機關執行查察時查獲, 針對違法僱用的店家裁處 15 萬元至 75 萬 元的罰鍰,而外籍學生也因許可失效仍繼 續工作,面臨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的處分。
勞動局長高寶華提醒雇主,聘僱僑外 生,應特別留意查驗證件及留意工作許可 日期。聘僱前應檢驗「居留證」、「學生 證」及「工作許可函」,並核對證件上基 本資料、居留時間、居留事由、工作許可 期限,並拍照存證。
由於工作許可最長期 限為 6 個月,高寶華呼籲,雇主如要聘僱 長期僑外生,必須留意工作許可函的效 期,若逾期或是工作許可申請的空窗期則 不可聘用。雇主如未經許可聘僱或聘僱許 可失效的外國人,可處 15 萬元至 75 萬元 罰鍰。
另依就服法第 50 條規定,僑外生工作時 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 20 小時; 而寒暑假期間的每週工作時間則不受20小 時限制,但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 規範。若雇主使學生超時工作,即違反就 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可處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