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終止 須給工資明細、結算特休
有輪調需求 應於「工作場所」明確記載
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11 月 2 日辦理雇主聘 僱移工法令宣導,邀請勞動局勞動基準科說明 勞動條件相關法令及修正重點。終止契約常見 爭議,包括要求到公司領現金、未給工資明 細、未結算特休未休工資、未發給服務證明, 以及未交接不可離職。近期也發生多件勞工離 職,雇主未提供工資明細的爭議,勞動局建議 離職時一併以紙本給予,避免違法。
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並保管 至勞工離職後五年,且應提供工資「各項目」 計算方式明細,即俗稱薪資單、薪資明細、薪 資袋等,並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勞工 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的資料。 勞基科股長郭素靜表示,目前仍有一些企業 僅以口頭或 LINE 告知薪資總額,不符勞基法 規定。
另外,許多企業採用將工資明細,於勞 工在職時以 email 方式寄至公務信箱,或至人 事系統中查詢的方式,提醒企業於勞工離職時 直接以紙本方式提供,無論郵寄或 LINE 提供 均可。 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出 勤紀錄,並保存五年」,違反規定處 9 萬元至 45 萬元罰鍰;第 6 項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 載至分鐘為止」,違反規定處 2 萬元至 100 萬 元罰鍰,兩者都是常見違規。
郭素靜說明,第 5 項的認定重點在於是否可從相關紀錄中判斷 出勞工的出缺勤、請假、例假、休假等情形, 如可判別,則視為有置備出勤紀錄。常見違規 態樣,包括僅有預排班表或進出辦公場所紀 錄,有些公司則聲稱採無需打卡的責任制,無 法提供任何出勤紀錄。
至於第 6 項的重點,則在於檢視勞工上下班 時間有無核實記載至分鐘,如僅有簽到姓名, 無法判斷實際工作時間、部分出勤紀錄缺漏 者,恐違反此項規定。 有關工資給付部分,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 計算明細,按時、全額給付。郭素靜指出,許 多公司為計算方便,例如以半小時為一個單位 計算,遲到 45 分鐘則為兩單位,將違反勞基 法「工資未全額給付」,須依實際遲到時間扣 薪。
有些雇主規定勞工遲到,須以勞工個人的 事假或其他假別申請,郭素靜表示,雖然法令 沒有明文限制,但必須由勞工自行申請,不能 由雇主直接扣抵。 除遲到扣薪超額外,其他常見薪資未全額給 付的樣態,包括員工未完成交接即離職、員工 過失造成公司損失、盤損、曠職、約定從工資 中扣 6%勞退金、以通知方式變更發薪日等。
如事業單位型態為連鎖或有多個工作地 點,有輪調需求者,勞動局也建議在勞動契約 中將「工作場所」中載明,否則輪調地點不在 契約中且勞工不同意輪調時,可以主張依勞基 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且雇主須給付資遣費。 因此該局建議,有多個工作地點時應載明,避 免後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