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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勞資爭議 保障雇主用人及移工工作權益 合意終止並同意移工轉出轉出不扣總人數(2023-01-29)

降低勞資爭議 保障雇主用人及移工工作權益

合意終止並同意移工轉出轉出不扣總人數

外界質疑製造業與屠宰業的移工勞資爭議案件 處理曠日廢時、行政效率不彰,影響移工與雇 主權益,對此,勞動部表示,自 111 8 17 日起,為降低勞資爭議案件,簡化行政程序, 製造業與屠宰業雇主只要是與移工合意終止 聘僱關係,並同意移工轉換雇主,其轉出名額 可不計入總人數計算。

立委吳玉琴日前在立院審查勞動部算時指 出,移工申訴案件,若事涉勞雇雙方各有違法 情事,並移工強烈主張自身轉換雇主權益時, 經地方政府勞動單位協調後,依程序送交勞動 力發展署裁定是否同意勞工轉換之請求時,無 論結果,皆曠日廢時,甚至有歷時 1 年而不得 結果者,行政不彰。

勞動部表示,在今年 8 15 日公告修正「外 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 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 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五、第二十五條附表六、第 四十九條附表十、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就修 正製造業與屠宰業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總人數 計算規定。

勞動部說明,之前規定製造業與屠宰業移工 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其配額就不須被管 2 年,因此勞雇有發生勞資爭議,必須有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會或是 調解會議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意 願,依法終止聘僱關係,同時雇主經調查無違 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其配額才不會被管制。例如,移工對於工作環境過敏不適應, 如工廠的化學藥品等,移工要求解約轉換,調查雇主無違反勞動法令與勞動契約,就不會扣配額。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由於移工轉出涉及名額 計算,需由地方政府判定是否不可歸責於雇 主,導致勞資爭議案件增多,且地方政府有時 也無法認定可否歸責於雇主致使勞資爭議處 理時效冗長,影響雇主用人及移工作權益。 勞動部指出,為簡化行政作業,使雇主願意 合意與所聘僱移工終止聘僱關係並同意移工 轉換雇主,以減低勞資爭議情事,自 8 17 日起,只要製造業及屠宰業雇主與移工合意終 止聘僱關係並同意移工轉換雇主,其轉出名額 可不計入總人數計算。

移工發生曠職失聯 勞動部重申立即通報不須等3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重申,依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 移工一旦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可立即透過勞動部建立的通報平臺進行通報,通報系統均立即傳 輸移民及警察機關啟動協查,並不需等待 3 天才能報警。

由於有媒體報導澎湖縣一夜失聯多名外籍漁工,雇主需等待 3 天才能報警尋查,勞動力發展 署提醒,雇主如有發現移工曠職失聯情形,可立即自行或委託仲介至勞動部行蹤不明移工網路 通報平臺(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進行通報;如有通報疑義,可電洽勞動部 1955 服務專線專人協助。 發展署說明,為加強稽查失聯移工,102 年就業服務法已修正第 56 條規定,雇主於發現移工 曠職失聯時,可立即通報移民及警察機關啟動查察。

為便於雇主單一窗口通報作業,勞動部同 時建立行蹤不明移工網路通報平臺,雇主或所委託仲介均可運用平臺,立即登錄移工失聯資訊 進行通報,系統會立即自動傳輸移民及警察機關啟動查察;另在移工曠職失聯滿 3 日後,雇主 依法向發展署申報失聯移工廢止聘僱許可之處分,以利後續移民署及駐外單位管制失聯移工查 獲遣返後,不得再入境工作。

發展署強調,為有效遏阻非法媒介及非法僱用失聯移工,已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提高非法 媒介者罰鍰金額 3 倍至最高 150 萬元,及非法僱用罰鍰金額最高 75 萬元,由現行以案計改以非 法僱用人數計罰外,並持續與移民署及國安單位合作加強查緝失聯移工及不法集團;另鼓勵民 眾檢舉失聯移工、非法雇主及非法媒介,一經查獲最高可核發檢舉獎勵金 7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