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廣告薪資揭示 須為經常性薪資
含按月給付津貼獎金 不可計入加班費
雇主在徵才時,薪資資訊有時刊登「含 加班費」,以致求職者在選擇職缺時,不 清楚實際薪資如何計算。台中市政府勞工 局提醒,就業服務法已明文規定薪資揭示 相關事宜,職缺薪資揭示須符合經常性薪 資範疇,不得含加班費,以符合法令規定, 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讓求職者在面試前 可以知道最低起薪金額,據此評估是否前 往應徵,降低勞雇雙方媒合成本。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即使公司需經常 性加班,仍不得將加班費合併計入經常性 薪資揭示範圍,依就服法中的經常性薪 資,是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 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 金,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 等,但不含加班費、差旅費、三節獎金及 年終獎金等。因此,公司徵才廣告如以「含 加班費」的方式揭示薪資範圍,將不符合 就服法規範。
勞工局提醒,揭示薪資注意事項,包含 透過公開徵才管道,都應明確說明職缺的 計薪方式及薪資範圍;採用月薪核薪的薪 資範圍可使用,如「月薪 3 萬元」、「月 薪 3 萬 3,000 元至 3 萬 6,000 元」、「月薪 2 萬 8,000 元以上」等三種方式擇一呈現。 至於採用計時、計日或按件計酬核薪 者,應揭示或告知每小時、每日或每件金 額,可使用如「時薪 300 元」、「日薪 3,000 元」、「按件計酬每件 3,500 元起」等方式 呈現,且需標示清楚本薪及獎金的發給額 度與用人及核薪條件。
為保障求職人權益,就服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雇主招募時應公開揭示或 告知職缺薪資範圍,對此勞動部已訂有「雇 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 指導原則」,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 4 萬 元職缺,應依該原則辦理。雇主未依照該 原則致違反就服法者,由各縣市主管機關 裁罰。
以疫情為由限制移工外出 恐違就服法
國內疫情持續降溫,不過仍有少部分雇主疑似 以施打疫苗劑數來限制移工外出,近期勞動部 發函各縣市政府,提醒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遵守相關防疫措施及就業服務法相關規 定,並於訪查、受理諮詢服務時督促雇主依規 定辦理,實際執行時也逐步回歸外國人生活照 顧服務計畫書內容。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 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除經當地主管機 關認定情節輕微者,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者外,雇主未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 行,將以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處 新台幣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依第 72 條規定 廢止聘僱許可;另依違反本法第 54 條規定, 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 許可或展延聘僱許 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 中止引進,並管制申請案 2 年。
相關人員表示,近年雇主法治觀念已有顯著 提升,因此以疫情為由限制移工外出的案例已 經非常少,不過雇主仍應落實外國人生活照顧 服務計畫書及相關指引,避免受罰。
為避免疫情大規模爆發,加上移工的群聚特 性,109 年 4 月已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 出管理注意事項」,迄今已經過十數次修正, 但隨著疫苗普及率提高、確診大多屬輕症,以 及各項鬆綁措施上路,不少仲介業者及雇主都 反映,包括分艙分流、紀錄移工 TOCC 及量測 體溫等諸多規範均已經不合時宜,希望儘速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