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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事變使勞工加班事後雇主應給適當休息 一般勞工原則休息12 小時 輪班勞工則縮短(2023-01-29)

天災事變使勞工加班 事後雇主應給適當休息

一般勞工原則休息12 小時 輪班勞工則縮短

勞動部近日函釋指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遇 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可以延長勞工 工作時間,事後應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其中 補給勞工適當休息為「至少應有 12 小時休息 時間」,不過如為輪班制勞工只要休息 11 時、如為經公告的指定行業或事業單位,勞工 休息 8 小時即可再工作。

勞動部 111 11 15 日函釋,有關勞動基 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後段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 之休息,及同法第 34 條第 2 項所定輪班換班 之休息時間之競合疑義一案。

勞基法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因天災、事 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 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 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 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 息。」。

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依內政部 主管勞工事務時期 74 年函規定,係指該等勞 工其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 12 時之休息時間。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 明,由於該函釋已超過 30 年,近日有縣市政 府來函詢問,勞動基準法曾修正並提及輪班勞 工休息時間應至少有 11 小時,但因工作特性 或特殊原因,經公告的事業單位或行業,還可 以變更休息時間至最短 8 小時,恐與此函釋有扞格。

黃維琛指出,勞基法僅提及天災事變或突發 狀況時,可以延長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但事後 應給「適當休息」,未明定要休息多少時間, 因此在內政部時期曾函釋指出適當休息至少 12 小時。

黃維琛進一步指出,一般勞工休息 12 小時 是原則,在 97 年時台電曾發函詢問延長工時 相關疑義,當時的勞委會曾回函表示,勞工於 正常工作時間開始前如已有適當休息,因天 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受命出勤,與勞工於正常 工作時間終止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再 繼續工作之情形有別,基於各行業特性,允許 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依比例原則給予適當 休息。

黃維琛強調,其比例休息原則,應於事前協 調,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需經勞 資會議同意,勞動檢查時,勞檢人員對休息時 有所疑義時,雇主即須拿出協議,避免被罰。 黃維琛表示,至於輪班制勞工則可以縮短為至 少休息 11 小時再工作,若是經公告的行業或 事業單位則可以縮短輪班間隔至 8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