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歷年制企業年底結算特休假
不論未休原因 應結給工資
勞動部提醒,約定以曆年制(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特別休假請休期間之事 業單位,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 除經勞工提出並經雇主同意遞延至次一年度 實施者外,其餘未休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另特休假日 期原則是由勞工排定,如需調整需協商。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 出,雇主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 有關特別休假相關規定,將會被處新台幣 2 萬 元至 100 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 責人姓名;另將要求雇主補付工資,未補付 者,可連續處罰。
黃維琛進一步指出,根據近 3 年統計,雇主 共被裁罰 1,313 件、罰緩金額近 3 千萬元,其 中有桃園一雇主因 3 年內違反 4 次該特休規 定,被地方政府處 30 萬元罰鍰。 黃維琛說明,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 務滿半年或是一年後,才能取得請休的權利, 也就是俗稱的「週年制」。
考量實務上勞雇雙 方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 校)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之模式,已為慣例 且行之有年,勞動基準法也允許勞雇雙方依照 約定的年度模式計給特別休假。 黃維琛強調,特別休假不論約定用那一種方 式給假,凡是年度終結未休畢的日數,除經勞 工提出,並經雇主同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 外,雇主均應發給勞工未休日數之工資。
黃維琛提醒,未休完特休假發給工資的期 限,必須在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最晚須於 年度終結後 30 日內發給。至於遞延至次一年 度之日數,於次年度終結時如仍未休畢,雇主 也必須按照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 資之基準計發工資。
勞動部提醒,除了結算年度未休之日數外, 特別休假尚有以下規定雇主均應遵守:
1.下一年度開始,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 日數。
2.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雇主不可 逕自排定,如需調整,必須協商。
3.年度內若是契約終止,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為 何(例如:勞工自請離職、被雇主資遣等),亦 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 之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工資發給之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4.雇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 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 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 傳輸方式為之。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 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 一年未滿者,給特別休假 3 日;繼續工作滿一 年以上二年未滿者,給 7 日;繼續工作滿二年 以上三年未滿者,給 10 日;繼續工作滿三年 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 14 日;繼續工作滿五 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 15 日;繼續工作滿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 30 日為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