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 最高可罰 150 萬元
依新舊制計算不同 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
實務上常有雇主不諳法令,資遣勞工後未給付資遣費、誤算資遣費數額、未於 終止勞動契約 30 日內發給,或是誤以為試 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不須給付資遣費而被 申訴,或於勞動檢查中發現違法。
台中市 政府勞工局表示,資遣費計算標準,會因 勞工年資屬舊制、新制或保留舊制而有不 同,而雇主如未依規定給付,可處最高 150 萬元罰鍰。 勞工局說明,94 年 7 月 1 日以前在同一 事業單位服務的勞工,選擇勞動基準法退 休制度(舊制),依據勞基法第 17 條規定, 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 者,以比例計給,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94 年 7 月 1 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 任職於同一事業單位的勞工,適用勞工退 休金條例退休制度(新制),依據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每滿 1 年發給二分 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以比例 計給,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至於勞工在 94 年 7 月 1 日以前到職,而選 擇新制(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依前開新 舊制資遣費計算標準分段計算後,再合計發給。
勞工局提醒,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 30 日內給付,如未於期限內依法全額給 付,舊制依勞基法第 78 條、新制及保留舊 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5-1 條規定,可裁 處 30 萬至 150 萬罰鍰。
勞 動 部 也 已 建 置 線 上 系 統 (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提供勞資雙方計算資遣費金額。 勞工局提醒,勞雇雙方如於勞動契約中 有試用期的約定,雇主認勞工對於所擔任 的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而終止勞動契約時, 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籲請事業單位遵守 法令,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