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勞基法處分加班費、出勤紀錄最多
111 年實施 2,734 場檢查 罰鍰逾 3 千萬元
【外勞社記者二月二日臺北報導】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2 月 2 日公布 111 年違反 勞動基準法前五大排行榜,全年總計裁罰 逾 3 千萬,違法樣態以「加班費未依規定 給付」、「出勤紀錄未詳實逐日記載至分 鐘為止」居多,分別佔 17.04%、14.57%。 勞工局提醒,雇主使勞工加班,應依規定 給付加班費,並留意工時上限,確保勞工 有充分休息。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裁罰不是唯一手 段,透過檢查、輔導及宣導等多元手段, 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111 年勞基法 裁罰金額達 3 千多萬元,另外也辦理法遵 輔導多達 2,600 多場,以及 85 場宣導會。
今年的勞基法宣導將自 2 月份起啟動,預 計 2 月 10 日於經濟部工業局官田工業區產 銷中心、22 日於新吉工業區服務中心辦 理,以督促事業單位提供合法的勞動條件。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長李炫昌表示,根據 統計,111 年度針對轄內事業單位實施勞動 條件檢查計 2,734 場次,其中查有具體違法 情事,依法裁處家數計有 589 家,罰鍰金額 為新臺幣 3,086 萬元。
進一步分析去年勞動基準檢查相關裁處 資料,前五大常見違反法條分別為第 24 條 「延時工資未依規定給付」,計有 138 件、 佔 17.03%,其次為第 30 條第 6 項「出勤紀 錄未詳實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有 118 件、 佔 14.56%,違反第 36 條「每七日中未依規 定給例假、休息」有 97 件、佔 11.98%,第 第 32 條第 2 項「延長工時超過法定標準」, 即超時工作,則有 89 件、佔 10.99%。
違反 第 39 條「假日出勤未加倍給付工資」則有 56 件,佔 6.91%,顯見近年常見違法樣態仍 以加班費及工時等問題為主, 勞工局提醒,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例假 日及休息日,並留意延長工時上限,如有 加班情事,亦應依法令規定標準給付加班 費,以免不慎觸法。事業單位如不諳法令, 可主動向勞工局職安健康處申請法遵輔 導,申請方式均不受限,事業單位可多加 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