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工輔法裁罰基準 新增特定工廠罰則
已申請納管未提改善計畫 將停止供水電
【外勞社記者二月六日臺北報導】 因應工廠管理輔導法新增第 28-13 條規 定,台中市政府日前已修正發布「台中市 執行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統一裁罰基 準」。經發局呼籲,已申請納管工廠應於 今年 3 月 19 日前提出改善計畫,違者將依 相關規定裁處停止供電、供水,提醒業者 務必於期限內向市府特定工廠登記單一窗 口提出申請。
工廠管理輔導法 108 年 7 月 24 日新增第 28 條之 1 至第 28 條之 13 規定,輔導未登 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及合法化,裁罰 宜趨於嚴格。因此中市府近期修正違反工 輔法第 28 條至第 32 條裁罰基準,刪除違規 行業類別及情節分類,新增得依個案情節 輕重裁處,以及取得特定工廠登記違反工 輔法第 28 條之 13 規定之裁罰基準,其中首 次違規處 10 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第二 至第五次違規則依序增至 20 萬元、30 萬 元、40 萬元,直至上限 50 萬元,屆期未改 善廢止特定工廠登記,改善期限為處分送 達後 90 日內。
經發局進一步說明,修正發布後的「台 中市執行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統一裁罰基 準」,針對非屬低污染或其他情節重大, 致有影響公安、食安、環安疑慮的事業工 廠,違反工輔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未完 成工廠登記,擅自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 經查獲後將令其勒令停工,拒不遵從者即 執行停止供電、供水。
至於屬低污染事業工廠,違反工輔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未完成工廠登記,擅自 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必要時將執行停止 供電、供水。經發局統計,自 109 年工輔法 修正實施後,至今已勒令停工 70 家工廠, 並辦理及配合其他機關執行 38 件停止供水 供電案件,呼籲已申請納管工廠應於今年 3 月 19 日前提出改善計畫,否則將依相關規 定裁處。
另外,為遏止未登記工廠氾濫,市府由 經發局、消防局、環保局、警察局、都發 局等主管機關組成「台中市政府未登記工 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每週至少辦理 3 次聯合稽查,並針對民眾陳情及其他機關 通報工廠違規案件辦理聯合稽查,查獲違 反工輔法皆依規裁處,後續將進行複查, 倘查獲業者未遵從停工命令者,即依「台 中市執行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統一裁罰基 準」執行停止供電、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