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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工輔法裁罰基準 新增特定工廠罰則 已申請納管未提改善計畫 將停止供水電(2023-02-08)

中市工輔法裁罰基準 新增特定工廠罰則

已申請納管未提改善計畫 將停止供水電

【外勞社記者二月六日臺北報導】 因應工廠管理輔導法新增第 28-13 條規 定,台中市政府日前已修正發布「台中市 執行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統一裁罰基 準」。經發局呼籲,已申請納管工廠應於 今年 3 19 日前提出改善計畫,違者將依 相關規定裁處停止供電、供水,提醒業者 務必於期限內向市府特定工廠登記單一窗 口提出申請。

工廠管理輔導法 108 7 24 日新增第 28 條之 1 至第 28 條之 13 規定,輔導未登 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及合法化,裁罰 宜趨於嚴格。因此中市府近期修正違反工 輔法第 28 條至第 32 條裁罰基準,刪除違規 行業類別及情節分類,新增得依個案情節 輕重裁處,以及取得特定工廠登記違反工 輔法第 28 條之 13 規定之裁罰基準,其中首 次違規處 10 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第二 至第五次違規則依序增至 20 萬元、30 元、40 萬元,直至上限 50 萬元,屆期未改 善廢止特定工廠登記,改善期限為處分送 達後 90 日內。

經發局進一步說明,修正發布後的「台 中市執行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統一裁罰基 準」,針對非屬低污染或其他情節重大, 致有影響公安、食安、環安疑慮的事業工 廠,違反工輔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未完 成工廠登記,擅自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 經查獲後將令其勒令停工,拒不遵從者即 執行停止供電、供水。

至於屬低污染事業工廠,違反工輔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未完成工廠登記,擅自 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必要時將執行停止 供電、供水。經發局統計,自 109 年工輔法 修正實施後,至今已勒令停工 70 家工廠, 並辦理及配合其他機關執行 38 件停止供水 供電案件,呼籲已申請納管工廠應於今年 3 19 日前提出改善計畫,否則將依相關規 定裁處。

另外,為遏止未登記工廠氾濫,市府由 經發局、消防局、環保局、警察局、都發 局等主管機關組成「台中市政府未登記工 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每週至少辦理 3 次聯合稽查,並針對民眾陳情及其他機關 通報工廠違規案件辦理聯合稽查,查獲違 反工輔法皆依規裁處,後續將進行複查, 倘查獲業者未遵從停工命令者,即依「台 中市執行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統一裁罰基 準」執行停止供電、供水。

經發局再次提醒,已申請未登記工廠納 管者應於今年 3 19 日前提送工廠改善計 畫,如逾期未提送將面臨停止供電供水, 請業者務必於期限內向市府特定工廠登記 單一窗口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