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攸關生計 勞動部訂工資給付日指導原則
4 年時間推動 百人企業最晚次月 5 日發
【外勞社記者二月九日臺北報導】有民 眾投訴,薪水太晚發,影響生計,勞動部 9 日 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就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之合理 範圍、地方主管機關推動期程等訂定相關規 範,以 4 年時間推動,目標是到 115 年前,僱 用勞工 10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在工資計算週 期屆滿後 5 日內給付。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 出,近來時有接獲民眾陳情表示,雇主工資給 付的日期過晚之來信,例如工資計算的週期為 每月 1 日至月底,但工資給付日遲至次月 20 日或 25 日,已影響勞工維持生活所需。
黃維琛說明,依照國際勞工公約及建議書意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工資計算週期應固 定,且計算週期不宜過長,既然勞工提供勞 務,雇主也應儘速結算並給付工資,勞雇雙方 約定的工資計算週期不應該超過 1 個月,勞動 部經會商地方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及工商團體 意見後,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 資給付指導原則」。 黃維琛強調,本指導原則並非法令的強制規 定,係以行政指導方式,透過地方主管機關柔 性輔導,鼓勵事業單位依期程表向前推進,並 未訂定罰則。
整個規劃期程,係以 4 年時間漸 進推動,且各階段目標間保留緩衝年度,讓事 業單位有配合調整薪資作業流程及財務狀況 空間;此外,並依事業單位規模大小分訂目 標,減少小微型企業配合調整之難度,希望讓 所有事業單位都可以一步一步的跟上,共同維 護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
黃維琛說明,指導原則規範首先勞雇雙方約 定工資給付的次數,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 1 次;其次是勞雇雙方約定的工資給付日,如超 過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 15 日,地方主管機關 應立即輔導事業單位調整,且地方主管機關應 依據期程表,輔導事業單位逐年向前調整工資 給付日。
至於加班費及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未另約定 給付日,應該在最近的工資給付日或合併當月 份工資給付,另有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工資計算 週期者,仍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 1 次,最遲 應該在計算週期屆滿後 15 日內給付。
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按季、半年或年結算並給 付特定獎金者,給付日期要應有合理的約定; 最後工資給付日如遇到假日,雇主可提前發 放,最晚應該在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發給,不 得逕自延後給付。
黃維琛強調,工資給付日遇假日,若採金融 機構轉帳方式給付工資者,可提前辦理預約撥 薪作業,假日仍可如期入帳;至於採現金方式 給付工資者,可提前發放;如未能提前發放, 至遲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不得逕自 延後給付。
黃維琛進一步說明,以規劃期程來看,第一 階段是希望在今年底前,僱用勞工 500 人以上 的事業單位,在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 10 日內 給付工資,而僱用勞工 250 人以上至 499 人的 事業單位能比照辦理;最終目標是在 115 年前 僱用勞工 10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工資計算週 期屆滿後,5 日內給付工資,而僱用勞工 99 人 以下的事業單位,7 日內給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