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營造開放聘移工待修藍領審查標準
營建署審資格與分配名額就安費不低於3 千元
【外勞社記者四月二十日臺北報導】營造業長期缺工,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同意一般營造業符合「一定規模及聘僱本國勞工數一定比率」得引進移工,營建署規定雇主資格包括綜合營造廠與專業營造業,以及木工包工業,近3 年平均承攬工程達一定規模金額,其聘僱本國人達10 人與5 人以投保勞工人數的30%來核配移工,另一般營造業就安費將落在每名移工3 千元至4 千元之間、有望是以3,500 元計算。
勞動部先前有修法放寬具公益性項目如都更、危老重建及商辦設施可引進移工,依112年2 月10 日移工動態查詢系統資料統計,營造移工總數13,500 人,近9 成集中於公共工程。
內政部指出,營造業經營最需政府列為優先協助項目以解決勞工短缺問題最多;因此行政院召開跨部會討論、協調確立採「一定規模及聘僱本國勞工數一定比率」方案,由營建署向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提案。
勞動部在3 月6 日召開第35 次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會議,同意營造業引進營造移工採階段性先行開放8,000 名,並視情形可開放至1.5 萬名,核配比率為30%、並得採EXTRA制,上限不超過4 成,由營建署訂定雇主申請資格審查規範,以審查認定申請資格及分配名額,不過當天就安費數額談不攏;據悉就安費數額將不低於公共工程營造工3 千元,將在3千元至4 千元之間討論、可望落在3,500 元。
營建署指出,雇主申請資格係依營造業法第3 條規定,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且符合一定規模金額依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記載近3 年平均承攬工程契約金額(契約造價)達一定規模且申請時已承攬在建工程並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或依營造業法細則第14 第2項規定升等業績之應檢附文件辦理申請。
各級營造業近3 年平均承攬工程之一定規模,係指甲等綜合營造2 億2,500 萬元;乙等綜合營造1 億2,000 萬,丙等綜合營造3,600 萬元;土木包工業則為1,000 萬。
至於專業營造業包括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營建鑽探工程、景觀工程與防水工程則規定3,000 萬元,其餘預拌混凝土工程規定2,000萬元、地下管線工程7,000 萬元,帷幕牆工程與環境保護工程規定在5,000 萬元。
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達10 人以上者;土木包工業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達5 人以上者,並符合上述條件後,以投保勞工人數的30%來核配移工,工作範圍以營造業雇主承攬工程契約的工程範圍從事營造工作。
勞動部指出,依營造業「一定規模及聘僱本國勞工數一定比率」方案,須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目前草案還未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