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妊娠未滿3 個月流產請病假勞動部:不可扣全勤獎金
【外勞社記者五月三日臺北報導】勞動部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 條規定自112 年5月3 日生效,明定勞工因妊娠未滿3 個月流產,如未請產假而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說明,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 個月流產,如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1 星期或5 日產假者,相關法令並無給薪規範,但依性平法第21 條第2 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如果女性勞工未請產假,而選擇於上開日數期間內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1 年內未超過30 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但以往對於雇主得否因此扣發全勤獎金,並無明文規範。
勞動部表示,為貫徹憲法母性保護之精神,參照性平法第21 條第2 項規定意旨,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 條規定,未來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 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者,其受領全勤獎金之權益同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