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服法縮短遞補等待期
自5/12 起符合遞補規定條件即可提出申請
【外勞社記者五月八日臺北報導】針對《就業服務法》第58 條修正規定,移工行蹤
不明時遞補等待期縮短,家庭看護工1 個月、其餘類別是3 個月,另家庭看護移工與雇主合意轉換新雇主或工作,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1 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也可直接申請遞補;據悉,該條文總統將於5 月10 日公布、5 月12 日起生效。
根據移民署112 年3 月統計,失聯移工共8萬3,590 人,其中製造業4 萬5,928 人、看護工3 萬1,473 人、漁工2,761 人、營造業2,192 人、其他630 人、農林漁牧或魚塭養殖293 人、家庭幫傭163 人及農務技工150 人。
移工失聯後,對家庭影響嚴重,尤其是家中有重症患者或失能者,因此雇主須等待多久才可申請新移工,一直是外界所關心議題;《就業服務法》第58 條修正草案不分朝野立委共有22 個提案,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於4 月12 日安排審查並初審通過,4 月21 日完成三讀,預計總統府將在5 月10 日公布。
《就業服務法》第58 條修正規定,經總統公布後第3 日生效,預計5 月12 日起,勞動部會立即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 條及第24 條規定、申請書表、應備文件與效期與線上申辦系統,同時會簡化申請欄位,對於行政機關的文件能勾稽的將不需檢附,如廢聘函、新雇主的承接函等。
勞動部強調,就服法第58 條修正生效後,符合遞補資格條件雇主,可在規定等待期間過後立即申請遞補,勞動部將配合明定申請遞補新移工的程序規定,特別是外籍家庭看護工失聯逾1 個月,或是雇主與家庭看護移工雙方合意轉換經廢止聘僱許可逾1 個月,兩種情形皆可申請遞補新移工,盡速補足所需人力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