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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4大產業聘僱移工資格 112/6/17生效 放寬機構看護、營造等估增2.8 萬名移工(2023-06-16)

 

調整4 大產業聘僱移工資格6/17 生效

放寬機構看護、營造等估增2.8 萬名移工

【外勞社記者六月十五日臺北報導】勞動部15 日正式公告調整4 大產業聘僱移工資格,包括開放營造業民間工程以30%比率聘僱移工,機構看護工改以許可床位核給移工名額,並增加採計護理人員併同本國看護人力以1:1 比例聘僱移工,擴大農糧產業雇主資格, 及新開放林業移工,另調高製造業水產加工、豆腐製造及金屬船體等3 行業移工核配比率為B 20%,及新增製造業雇主國內承接移工增額5%彈性機制。

勞動部112 6 15 日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七條,以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24 條附表5、第62 條附表13、第63 條附表13 1、第64 條附表14,自6 17 日生效。

勞動部指出,公告版本聘僱資格多是依照先前草案預告內容,僅修正機構看護工資格,其中「醫院」看護工計算方式維持現狀,不納入護理師名額,整體預估將增加2.8 萬名移工。

勞動部針對各業別說明,一、製造業:因應水產加工、豆腐製造及金屬船體等3 行業,因製程較難自動化且辛苦程度較高,核配比率調高為20%,預估增加600 名移工。另為鼓勵雇主優先承接已在臺移工,新增製造業雇主承接國內製造業移工將可額外增加5%名額,但合計原有3K5 級比率、附加就安費額外取得EXTRA 核配比率,總移工比率仍不得超過40%,估平均一年承接3 千名。

二、營造業:新增開放甲、乙、丙級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符合近3 年承攬案件量及聘僱本國勞工人數門檻者,得以30%比率聘僱移工,且可附加就業安定費再提高EXTRA 核配比率最高到40%,初期開放總額8,000 名。

三、農業:農業移工總額由6 千名提高至1.2 萬人,這次修正調高10 人以下小型農民或農民團體聘僱移工核配比率為本外勞1:1,另擴大放寬蔬菜、果樹、種苗、花卉、雜糧、咖啡、茶葉等特殊作物及溫室設施作物等農糧產業申請移工資格,並新開放林業伐木及造林工作,也可申請移工。

四、機構看護:調整社福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與護理之家機構以各類機構設立許可之許可床數核算。另外,在移工名額內,調整增加採計護理人員連同本國看護工併計人數,床位規模100 床以上機構之護理人數以2 分之1 採計,未達100 床的機構則採計全部護理人數, 估增加1.4 萬名移工。

就安費數額表修正 製造業國內承接5%每人2 千元

【外勞社記者六月十五日臺北報導】配合勞動部修正製造業、營造業及農業聘僱移工資格以及配額,同步修正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明定製造業在台承接額外多5%的配額,其就安費每人每月2,000 元,以及這次新開放的符合營造業法規定,由營建署認定的營造業雇主, 所聘營造移工每人每月就安費3,500 元。

勞動部112 6 15 日公告「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勞動部說明,就安費數額表修正自6 17 日生效,製造業部分新增「屬審查標準第25 條之1 接續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5%以下,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日)繳納數額2,000 元(每日67 元)。

營造業部分新增「屬符合營造業法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審查標準第47 條之1 附表9 1 規定之雇主」,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日)繳納數額3,500 元(每日117 元),另規範附加案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5%以下,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日)繳納數額6,500 元(每日217 元)、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5%10%以下,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日)繳納數額8,500 元(每日283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