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有登革熱症狀 應於24 小時內通報
高市:違者將罰鍰 籲仲介雇主落實管理
【外勞社記者七月五日臺北報導】高雄市7 月4 日公布新增2 例高度疑似登革熱個案,其中包含1 例居住湖內區20 多歲男性移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醒雇主及仲介公司,移工如有出現登革熱疑似症狀,務必協助就醫採檢,並依規定加強通報,違反將處3 千元以上1 萬5 千元以下罰鍰;如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24 小時內通報,違者最高可處15 萬元罰鍰。
疾管署統計,國內6 月27 日至7 月3 日共新增101 例登革熱本土病例,個案居住地為臺南市92 例、雲林縣6 例及高雄市3 例。此次新增的移工疑似個案,為越南男性移工, 於今年4 月回國,6 月18 日自越南入境,6 月23 日曾至臺南訪友,6 月30 日出現發燒、頭痛、噁心嘔吐、腹瀉、食慾不振等症狀,7 月3 日就醫後採檢NS1 快篩陽性,目前疾管署檢驗中。
衛生局表示,登革熱可傳染期有4 天,此次公佈快篩陽性的越南移工,其於出現症狀後第3 天才就醫,評估病毒於社區擴散的風險高。衛生局籲請移工仲介及雇主積極掌握移工健康狀況,若出現任何登革熱疑似症狀務必協助就醫採檢,並請國際移工宿舍管理者妥善維護環境。
為避免因延誤就醫及通報造成群聚感染, 衛生局先前已公告「高雄市各行政區國際移工(含船員漁工/勞工)之集中住宿地點結核病、登革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屈公病、類流感及腹瀉通報規定」,高雄市轄內提供移工(含船員漁工/勞工)集中住宿地點的負責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如發現有發燒38 度以上並伴隨頭痛、後眼窩痛、肌肉痛、關節痛、骨頭痛、出疹或噁心、嘔吐等症狀之一,即符合疑似登革熱、茲卡病毒、屈公病個案通報條件,應於24 小時內通報所在地衛生所。
違反上述規定,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處3 千元以上1 萬5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將按次處罰。
此外,衛生局也提醒移工仲介及雇主、事業單位、工廠、安養機構、長照機構或其他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24 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違反規定者將依同法第69 條,處1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提醒,目前南台灣登革熱疫情嚴峻,務必落實清除室內外積水容器。近期如自東南亞國家入境,或有臺南市疫情發生地區活動史、工作史,倘出現發燒、頭痛、後眼窩痛、肌肉關節痛、出疹等疑似症狀,應儘速前往高雄市530 家登革熱合約診所(https://gov.tw/146)就醫,進行公費NS1 快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