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營造工作申請移工作業要點
營建署8/1 收件 雇主資格函有效期90 日
【外勞社記者六月三十日臺北報導】勞動部開放一般營造聘僱移工,初期開放總額8,000 名,由內政部營建署先行分配名額及初審認定業者資格,營建署訂定「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8 月1 日正式收件,資格認定函有效期間90 日。
勞動部說明,一般營造業者需先由營建署認定資格並分配名額,拿到雇主資格認定函後再辦理國內求才,申請招募許可函時,會檢視其聘僱本國勞工人數,核配比率為30%,會依營建署分配名額與核配比率取其「小」,給予移工配額。
內政部說明,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包括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雇主資格認定申請表、營造業近三年承攬工程業績明細表以及投保單位被保險人聘僱本國勞工人數明細表,並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已完成開工註記之在建工程工程記載表影本,以及自申請認定之日起前三年內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之工程記載表影本等要點規定文件,向營建署提出申請。
內政部指出,營造業者在申請認定時有不符合審查標準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營造業停業,未申請復業,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違反營造業法第五十四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及營造業已申請歇業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等情況,營建署將不予同意。
內政部表示,審查申請認定,必要時得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至申請者營業處所訪查現況,申請認定之審查結果,由營建署函復申請人,有效期間為發函日起90 日,屆期自動失效。
送件地址:540240 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38 號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營建署申請移工諮詢電話(049)2316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