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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性工法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 雇主未盡防治義務處 2 至 100 萬元罰鍰(2023-08-03)

 

立院三讀性工法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

雇主未盡防治義務處 2 100 萬元罰鍰

【外勞社記者七月卅一日臺北報導】 立法院 31 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 分條文修正案,並將名稱改為「性別平等工 作法」,適用範圍明確規範工作場所性騷擾 事件,為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機制,雇 主未盡防治義務或是未於期限內採取必要措 施將罰 2 萬至 100 萬元,另新增 10 人以上未 達 30 人之雇主應公開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 管道,未設置者,先限期改善未改善將處 1 萬至 10 萬元者。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 明,立院三讀「性別平等工作法」並指定 112 3 8 日婦女節生效,另將配合修正至少 5 項相關子法規定,包括因雇主企業規模大 小不一,有其不同程度的性騷防治責任義 務,會大幅度修正性騷擾防治準則,新增地 方主管機關調查辦法、性平會機制修正、增 法律扶助及性工法施行細則等。

另勞動部有提供 30 人以上訂立性騷擾防 治措施申訴辦法等範本,在這期間也會盡速 修正,供企業參考。 黃維琛說明,新法增訂「權勢性騷擾」之 定義,及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仍遭受事 業單位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不同事業單位 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行為人 性騷擾、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仍適 用本法規定處理;另增訂「最高負責人」之 定義,及行為人係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 所之不特定之人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 定。

另增訂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案件情節重大,雇主於調查期間得採取之暫時性作 為;經認定性騷擾情節重大,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黃維琛指出,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 時,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行為人倘為最高負責人,申訴人離職後 1 年內仍可申訴。

最高負責人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將 處新臺幣 1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黃維琛強調,新法明定雇主不論是否接獲 正式申訴,均應有防治義務,定明「立即有 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以利雇主採行,未盡防治義務或是未於期限內採取必要措施將罰 2 萬至 100 萬元;申訴最高負責人期間,拒絕 其調整職務或工作類型,將處 1 5 萬元罰 鍰。

30 人以上雇主依法應訂性騷 擾防治規範,為衡平處理,將罰鍰下修,由 原來 10 萬元至 50 萬元,修正為 2 萬元至 30 萬元,另新增雇主 10 29 人的公司應訂定 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若沒有訂定會 先限期改善,未改善將罰 1 萬至 10 萬,約新 增 8 萬家事業單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