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應給加班費 去年千餘件違法案件
常見違法加班強迫換補休與加班費少給
【外勞社記者八月廿五日臺北報導】勞動部強調,雇主要求勞工加班,就應該依法給付加班費,111 年有1,883 件違法案件,由於實務上仍有雇主不清楚規定誤觸法令,勞動部彙整常見違法樣態提醒雇主注意,包括加班強迫只能換補休、加班費計算基準僅以本薪或底薪、加班未滿1 小時不給加班費與少給加班費等。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無論平日或假日,只要雇主使勞工加班就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彙整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提醒雇主留意避免觸法,另勞動部設有「加班費試算系統」( 網址: https://labweb.mol.gov.tw/),民眾及事業單位多加利用試算加班費金額。
民眾最常問「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黃維琛說明,勞工平日或休息日工作後,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 條規定給付加班費, 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才可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有民眾發現「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黃維琛強調,工資不是只有以底薪為限, 只要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雇主用任何名義給予都屬「工資」範疇,像是全勤獎金、夜班津貼、伙食津貼等,在計算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都應該列入計算。
黃維琛表示,有民眾反映「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 小時不給加班費」,只要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段就應該照給加班費,加班不滿1 小時還是可以換算發給加班費,雇主不能以此為由不給加班費。
有關加班費之乘數,依勞基法第24 條第1 項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 或2/3 以上,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 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 一定會少算,黃維琛建議,雇主以1.34 或1.67 去計算。
黃維琛指出,有雇主誤認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並無休息日加班費,他說明,勞工每7 日中應有2 日休息,其中1 日為例假,1 日則為休息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時,無論按日或按時計酬都應依法加給加班費。
實施無薪假企業勞動部嚴查移工招募接續申請案
【外勞社記者八月廿五日臺北報導】根據統計,目前聘有移工的企業實施無薪假有155 家,針對企業實施無薪假卻又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聘僱外國人,為保障本勞就業權益,對於雇主所提出外國人招募與接續聘僱等申請案,會要求雇主先陳述意見,再由地方政府查察,看有無同性質工作的本勞實施無薪假,沒有才會核給當次申請案,若查獲本勞放無薪假、移工卻正常工作,將會處罰鍰並廢聘,申請案會管制2 年。
勞動部指出,企業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 甩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也就是俗稱無薪假,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企業實施無薪假須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
勞動部說明,截至112 年8 月16 日止,實施無薪假企業中有155 家聘有移工,影響人數有1,899 人,當接到企業通報實施無薪假時,發展署會發函要求當地縣市政府進行訪查,要求同工作性質的本勞與移工勞動條件應一致。
勞動部強調,從事同一性質工作時,不可有本勞放無薪假、移工正常工作的情況發生,否則將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2 條規定,聘僱外國人不得影響本勞工作機會,依法規,將廢聘並處6 萬元至30 萬元罰鍰;另對於雇主所生違反本勞人數與其得申請移工許可之人數,採1:1 之比例, 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管制2 年。
雇主有對本勞施以減班休息,復又申請招募與減班休息之本勞從事同質性工作之外國人者,其「初次招募」、「遞補招募」、「重新招募」、「第二順位接續聘僱」、「第四順位接續聘僱」或「第五順位接續聘僱」許可之當次申請案件應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