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顧外籍家庭看護工作之政策目的及被看護者特殊需求,即日起,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家庭看護工隨同被看護人住養護機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不限次數、每次最長6個月、以3年不超過18個月為限。
勞動部6月18日公告「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自即日生效。
根據新規定,家庭看護工調派至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或是調派家庭看護工隨同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6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3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8個月。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