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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保法施行至今 查獲 3,911 件違法案件雇主規避查對資料 將處 5 至 30 萬元罰鍰(2023-11-10)

 

災保法施行至今 查獲 3,911 件違法案件雇主規避查對資料
將處 5 至 30 萬元罰鍰

【外勞社記者十一月八日臺北報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險法》已施行 1 年多,勞動部重申,依法已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等事業單位的雇主,不論僱用員工人數,皆應成立投保單位,為該等勞工辦理參加職保,災保法開辦至 112 年 8 月底,查獲雇主違法事項3,911 件,包括未替勞工加保或退保、投保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規避查對資料等,共被罰鍰 5,186 萬元。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陳美女表示,災保法規定登記有案的事業單位,只聘用一名勞工也要為其投保職災保險,災保法實施至 112 年 8 月底,投保單位目前已有 80.4 萬個,投保人數已達 1,106 萬人,其中家事移工有 18.6 萬人。

陳美女指出,為落實強制納保規定,針對未依規定辦理加保之雇主,除將處以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外,若員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勞保局將依法於保險給付範圍內確認金額,令違法雇主限期繳納,雇主如已繳納前開給付金額者,始得就其員工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抵充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

據統計,災保法開辦至 112 年 8 月底,查獲3,911 件違法案件,其中應加保未加有 355 件,向雇主追償有 151 件、追回 8,025 萬元;另有84 件雇主規避查對資料,被處 5 至 30 萬元。

另外,為執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92 條第一項、第 94 條及第 96 條至第 99 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一致性處理規範,勞動部訂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罰鍰案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其中針對「投保單位規避、妨礙或拒絕 保險人查對其所屬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依投保單位於該次違反行為之當日起,往前追溯一年內之違反同項次受裁處罰鍰次數,應處罰鍰額度第一次 5 萬元、第二次 10 萬元、第三次 15 萬元、第四次20 萬元、第五次 25 萬元,以及第六次以上則處 30 萬元。

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 12 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投保單位未備置所屬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以及「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這三種違法樣態會先被處 2 萬元罰鍰同時要求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再按次處罰,第一次 4萬元、第二次 6 萬元、第三次 8 萬元以及第四次以上則處 10 萬元。

至於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將其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將自勞保局知悉投保單位該次違反行為之當日起,往前追溯一年內之違反同項次受裁處罰鍰次數,其處罰鍰額度第一次至第五次 2 萬元、第六次至第十次 4 萬元、第十一次至第十三次 6萬元、第十四次至第十六次 8 萬元以及第十七次以上則處 10 萬元。

遭雇主性騷擾可外部申訴 規定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外勞社記者十一月八日臺北報導】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勞動部 7 日預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草案,對於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時,或雇主未處理或不服雇主調查結果,申訴人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自收到申訴書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立院三讀「性別平等工作法」並指定 112 年 3月 8 日婦女節生效,這次性工法修法,新增了外部申訴機制,當性騷行為人是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或雇用人,或勞工不滿公司處理結果,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黃維琛指出,為讓地方政府未來處理申訴時有法規依循,7 日先預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草案」,草案內容包含明定地方政府受理申訴範圍、接獲申訴後續程序、受理時效規定等,預告期 14 天。

黃維琛說明,草案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收到勞工申訴書後,必須在二個月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