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條件係申請後薪資留存薪資給付證明
申請展延聘可須查核
【外勞社記者十一月九日臺北報導】目前中階技術人力申請案已逾 2 萬件,勞動部提醒,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條件是在申請核准後才須符合,如中階家庭看護工有技術條件者其每月總薪資須達 2.4 萬元以上,家庭看護雇主應留存給付薪資證明文件,以便雇主再次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提供勞動部查核。
根據資料,「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截至 112年 10 月 15 日止,中階技術人力有 2 萬 1,129人提出申請案,其中產業類 8,656 人、社福類 1萬 2,463 人,僑外生 10 人申請;目前通過核准1 萬 6,995 人,其中產業類 6,769 人、社福類 1萬 218 人、僑外生 8 人。
勞動部說明,移工轉中階技術人力須符合規定年資外,還有薪資門檻,產業類包括中階海洋漁撈工作、中階製造工作、中階營造工作、中階屠宰工作、中階外展農務工作、中階農業工作(含農糧、林業、畜牧業及養殖漁業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 3.3 萬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50 萬元以上,應符合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條件之一;另每月經常性薪資達 3.5 萬元以上者,則免除技術條件:
至於僑外生首次由雇主申請聘僱,每月經常性薪資達 3 萬以上,第 2 次申請聘僱時,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 3.3 萬元以上。
社福類則分中階機構看護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 2.9 萬元以上、中階家庭看護工作每月總薪資達 2.4 萬元以上,需檢附教育訓練與語言能力認定資格,例如家庭看護工雇主聘同一外國人 3 年以上可自評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資格,以認定符合技術條件資格;若要免除訓練課程及語文能力認定,中階機構看護工每月經常性薪資須達 3.1 萬元以上、中階家庭看護工每月總薪資達 2.6 萬元以上。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另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的工作獎金及全勤獎金都算,但不含加班費;至於每月總薪資係指雇主每月支付員工之經常性薪資(含薪資、按月津貼等)、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年終獎金、年節獎金、員工紅利、績效獎金等)。
勞動部指出,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條件是申請後薪資,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時,應載明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條件,雇主再次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勞動部則會查核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聘僱期間薪資水準。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對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查核方式,是在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之展延聘僱許可時,產業類雇主及機構看護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上年度或最近 1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展延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時,應檢附上年度或最近 1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或給付證明文件影本(如薪資明細簽收單等),以佐證雇主有按月給付總薪資 2.4 萬元,若不符合規定數額,將不予核發展延聘僱許可,並將會另案調查,是否自始以不實薪資等資料申請許可。
【答客問】
問: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計入工資範疇
計算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答:勞動部指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每月負擔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 6%之退休金。前開所稱「每月工資」,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復依同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略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因此,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屬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之「工資」,應併入工資範疇計算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