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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失聯當日通知協尋 滿三日仍須通報雇主負管理責任 須留存排班表及聯繫紀錄(2023-11-27)

 移工失聯當日通知協尋 滿三日仍須通報雇主負管理責任
須留存排班表及聯繫紀錄

【外勞社記者十一月十日臺北報導】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規定,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 3 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雇主應於3 日內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外國人只要有失聯跡證,雇主即可通知相關機關執行協尋。需留意的是,雇主雖於未滿 3 日時已至網路平台登錄,移工曠職期間期滿後,仍須辦理法定通報。此外,移工失聯未滿 3 日期間,雇主仍負有管理及照顧責任,需有嘗試聯繫外國人的紀錄,才能做實質失聯認定。

        為提升仲介業者對法令的了解,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11 月 9 日、10 日舉辦兩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法令研習,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科長曾建達、律師田又云分別就近期就服法修正重點,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基礎進行說明。

          過去對失聯的定義較為寬鬆模糊,因此勞動部今年 5 月 17 日發布令釋,將連續 3 日失去聯繫的定義明確化。移工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且雇主及受委任的就服機構無法聯繫外國人,或雖有接獲聯繫,但無法確定為移工本人,或移工本人未明確告知可供查認的住宿地點及聯繫方式,或所提供的訊息非屬實等情形之一,就符合失去聯繫的條件。

          但外國人若已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安置單位、原籍國駐台代表處申訴或求助,且有明確告知住宿地點或有安置紀錄,即非屬失去聯繫。

          曾建達說明,外國人連續曠職的 3 日,皆應為外國人的應出勤日,若 3 日中有任 1 日未排班,或為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則不符通報要件。另外他也提醒,外國人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後雖未主動聯繫,雇主仍應善盡管理責任及生活照顧義務,於失聯期間每日主動嘗試聯繫外國人,亦會請雇主方面提出這段期間的聯繫紀錄,例如通聯紀錄、Line 訊息等,以及排班表等,便於做實質失聯認定。

          移工只要發生失聯,雇主可於未滿 3 日期間,至勞動部行蹤不明移工網路通報平台(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 進 行通報。曾建達表示,此為雇主的權利行使,屆滿 3 日後的通報則為法定義務,因此雖先前已至該平台登錄,於移工曠職滿 3 日仍應通報。

          有鑒於個資外洩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個資法今年 5 月底修正,未來將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作為專責機關,並修正非公務機關違反第 27 條第 1 項或未依第 2 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的裁罰方式,並提高罰鍰數額,及增訂違規情節重大者的罰則。

          田又云分析,專責單位成立後,未來對於各行業違反個資法將有更統一的認定,同時罰鍰金額也提高為 15 萬元至 1500 萬元,並令限期改善。

          田又云提醒,個資法規範的是行為本身,因此外國人的個資亦同樣受到保障,不因國籍不同而給予不同程度的保護,且無論是否已入境,利用時仍應遵守相關程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