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違反就服法上半年遭罰鍰近 2 千件
籲合法聘用外國人
【外勞社記者十一月十四日臺北報導】根據 112 年第二季資料,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共 1,912 件,較去年同期減少 123 件,另廢止許可 110 件較去年增加 21 件。雇主違法行為仍以「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國人」最多,呼籲雇主合法聘用外國人。
根據統計,112 年 6 月底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以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 711件、較去年同期 698 件,減少 22 件,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 39 件、較去年同期 33 件,增加6 件。
其次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44 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 267 件、較去年同期 272件,減少 5 件,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處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38件、較去年同期 26 件,增加 12 件。
第三是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5 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有 151件、較去年同期 138 件,增加 13 件,依就服法第 67 條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第四則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135件、較去年同期 134 件,增加 1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是仍而未改善者,廢止許可件數有 11 件、較去年同期 4 件,增加 7 件。
第五則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4 款規定,「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 75 件、較去年同期 128 件,減少 53 件,依就服法第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10 件、較去年同期 11 件,減少 1件。
其餘依序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之命令行為」,有 20 件、較去年同期 35 件,減少 15 件,依就服法第 67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件數有 13 件、較去年同期14 件,減少 1 件。
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2 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 2 件、較去年同期 3 件,減少 1 件,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件數與去年同期一樣 1 件。
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6 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 1件、較去年同期 2 件,減少 1 件,依就服法第68 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