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十一月十五日臺北報導】我國預計 12 月與印度簽署勞務合作備忘錄(MOU),勞動部強調,移工必須有當地國行為良好證明,始能申請簽證來台,引進規劃初步將採定額漸進方式逐步開放,成效良好再擴大引進人數,並無立即引進 10 萬印度移工,至於定額總人數為多少、各行業分配多少、引進模式採行何種方式等,皆須待工作層級雙邊會議討論後定案。
勞動部說明,我國面臨少子化、高齡化及缺工問題,目前移工來源國家有限,引進印度移工係為回應各界期待新增移工來源國,以利雇主多元選擇,在不影響國人就業、社會安定、健康防疫及促進經濟發展前提下,持續透過台印度雙方工作層級協商後續進程,以確保勞工素質,不影響社會安定,補充產業缺工需求。
勞動部指出,據瞭解,印度勞工赴全世界各國工作約近 1,800 萬人,工作國家遍及歐美亞地區,包括澳洲、日本、新加坡、美國、英國、沙烏地阿拉伯等國,我國目前也有印度勞工從事專業工作約計 2,700 人,包含高科技產業等業別,工作表現獲雇主肯定。
勞動部強調,全球多個國家都有引進印度勞工經驗,不應對特定國家勞工預設性別及種族偏見。另我國與印度經貿關係緊密,且印度為新南向重要國家,雙邊推展勞工合作關係是重要工作之一。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蘇裕國表示,我國與印度簽署 MOU 後,台印度雙方仍須透過工作層級會議,討論後續開放行業數額、移工資格條件、雙邊法規調適及引進作業流程等配套,而且就業服務法規已明定,移工必須有當地國行為良好證明(良民證、無犯罪紀錄),始能申請簽證來台,引進勞工素質及條件均需符合規定。
蘇裕國進一步說明,印度移工引進,將採循序漸進、穩健務實態度,審慎規劃開放引進,初步規劃定額總數開放,再細分各行業別配額如製造、營造、農業、看護等,先前開放蒙古時也曾採定額引進,另對於引進模式是僅限直聘還是仲介、直聘雙軌進行,都須等工作層級雙邊會議討論後方能定案。
勞動部強調,移工引進應有助於經濟社會發展及不影響社會安定,並無外電所稱立即引進10 萬印度移工之情形。此外,對於印度移工語言能力、專業能力、學經歷及行為良好等資格條件,以及妥善規範印度移工來源地區等,勞動部均會納入審視評估,以符合我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