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輔法、消防法草案通過 提高違規罰則未依規申報直接處分
最高罰鍰增加百倍
【外勞社記者十一月三十日臺北報導】屏東明揚公司大火造成嚴重傷亡,行政院會11月30日通過工廠管理法及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法提高工廠違反製造、加工及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申報義務時,工廠負責人罰鍰上限由現行的 5 萬元增至 500 萬元,且主管機關將直接罰鍰,同時要求限期改善或申報,明定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場所應常時備置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以及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 7 年刑責等規定,後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此次工輔法第 28 條之 14、第 31 條、第39條修正草案,修正第五章罰則部分規定,將違反現行第 31 條第 7 款、第 8 款有關危險物品申報義務的處罰,新增為第 28 條之14,現行第 31 條刪除第 7 款、第 8 款規定。經濟部說明,工廠負責人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或未據實申報危險物品內容,目前會先限期改善,未改善才處罰鍰 1 萬元至 5 萬元;考量工廠規模大小、違規情節輕重各有不同,大型工廠一旦管理出現缺失,恐引起重大工安事件,因此修法將裁罰金額提高至 5 萬元至 500 萬元,由主管機關依情節裁處。
另外,工廠違反申報義務,修法後主管機關可直接對違規工廠裁處罰鍰,並同時要求限期改善或申報,促使企業依法申報。
消防法此次增修 10 條文,重點包括強化吹哨者獎勵機制、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提高廠商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罰則,以及增訂廠商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的罰則。
內政部指出,為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由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應以實收罰鍰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第 21 條之 1 增訂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儲存場所應常時備置供消防搶救必要資訊,以及第 21 條之 2 規範對於具有危害性化學物品,應設置危害風險標示版。目前違反這兩項規定並無罰則,修法後違反規定者,分別處 3 萬元至 300 萬元,以及 2萬元至 150 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