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立委選舉 1/13 投票 依法放假一天 投票日要求加班
雇主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
【外勞社記者一月三日臺北報導】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即將 113 年 1 月 13 日舉行(星期六),投票日當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至於不具投票權如外國人、移工等則維持原排班或輪班時程工作。
113 年 1 月 13 日中華民國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11 屆立法委員選舉,依規定,國民須年滿 20 歲、未受監護宣告,總統選舉須在台繼續居住 6 個月以上,立委選舉則須在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即符合投票的資格。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投票日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黃維琛進一步說明,當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不具投票權如外國人、移工等則維持原排班或輪班時程工作。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黃維琛表示,雇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 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 2 小時,返回工作 6 小時,雇主須加給 6 小時的工資。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黃維琛指出,上次大選之後,曾接獲一些勞工反應,有老闆會要求勞工要出示投票通知單,或者是在勞工投完票後要求勞工補提供投票通知,才願意給勞工休假或者是加班費。
黃維琛強調,這次總統大選投票並無設籍時間限制,只要在台灣連續居住滿 6 個月以上,國人滿 20 歲具投票權皆可投票,因此雇主不可以故意用投票通知單來要求或是刁難勞工。
黃維琛說,雇主如果沒有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台幣 2 萬元以上,最高 100 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