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準則公告 增訂行為樣態
10 人以上雇主 3/8 起應設置申訴管道
【外勞社記者一月十八日臺北報導】「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修正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近日公告;自 113 年 3 月 8 日起,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的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電子信箱等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另 100 人以上雇主,處理性騷擾申訴時,須組成申訴調查小組,並要聘有具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參與。
勞動部 113 年 1 月 17 日公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修正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 113 年 3 月 8 日上路,勞動部陸續公告相關子法規,為讓雇主都能了解法規,勞動部將與各縣市政府合作 100 場次宣導會。
黃維琛說明,「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明定加強僱用受僱者 10 人以上雇主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義務,並依不同事業單位規模定明雇主防治義務;其中僱用 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之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至於僱用 30人以上雇主,除應依該準則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之,並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另對於受僱者 100 人以上雇主,於處理性騷擾申訴時,除應依前條規定設申訴處理單位外,並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
準則增訂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行為樣態,黃維琛指出,包含凝視、觸摸、擁抱、親吻、嗅聞他人身體任何部位;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任何部位為之,亦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等,讓雇主、勞工更清楚哪些行為可能構成性騷擾。
黃維琛表示,為明確雇主所應負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責任,準則有規定依雇主「因接獲申訴」及「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定明雇主所應採行之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