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辦法公告 2/1 調整移工失聯採計期間
移工入境 31-90 日失聯 課國內仲介責任
【外勞社記者一月卅一日臺北報導】為遏止移工入境就行蹤不明,增加仲介選任與輔導責任,自 113 年 2 月 1 日起,以移工入國時間點區分國外仲介與國內仲介責任,移工入國 30 日內期間行蹤不明課國外仲介責任,入國後第 31 日至第 90 日期間行蹤不明則課國內仲介責任,不過若是移工入國30 日內,國內仲介有未善盡受任事務,仍會列入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
勞動部 113 年 1 月 30 日公告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一條,自 113 年 2 月 1 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仲介機構重新設立許可申請及救濟尚未確定案件,將依新規定處理。
勞動部表示,因外國人入國後發生行蹤不明原因複雜,這次修法加強落實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善盡招募選任責任,強化源頭管理引進外國人素質,及提升本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服務善盡關懷照顧,另這次修法僅調整移工失聯採計期間,區分國內仲介抑或是國外仲介責任,至於移工失聯比率與人數則未修正,維持原有規定。
勞動部指出,國內仲介接受委任辦理聘僱許可,外國人入國後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人數之採計期間,調整為外國人入國第 31 日至第 90 日之期間。不過,外國人入國 30 日內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國內仲介若有未善盡受任事務所致者,則仍會計入行蹤不明之人數及比率,其中「未善盡受任事務」包括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非法媒介、人身侵害或人口販運等原因所致。
至於外國仲介接受委任仲介其本國人或其他國家人民至我國境內工作,也應善盡招募選任之責任,因此這次修正外國人入國後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人數採計期間,外國仲介調整為外國人入國 30 日內之期間。
對於期間計算,勞動部舉例,例如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112年11月30日辦理重新申請設立許可;經審查由其辦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乙於 112 年 1 月31日入國,並於112年3月2日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則因外國人乙係於入國後第 31 日發生行蹤不明,故應計入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行蹤不明人數計算。另若乙於 112 年 5 月 1 日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因已逾入國第 90 日,則不計入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行蹤不明人數計算。
勞動部提醒,對於同一法人籌設會管制,例如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 113 年 1 月 15 日因重新申請設立許可遭不予許可或屆期未重新申請設立許可遭註銷許可證。同一法人甲嗣後又於 114 年 1 月15 日申請籌設(設立)許可,仍會審查甲有無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如有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情事達規定人數及比率者,應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