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未於 10 日前通報 處 3 萬元以上罰鍰
臺中市建置線上系統 持工商憑證可辦理
【外勞社記者二月六日臺北報導】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事業單位若因新聘員工不適任或公司經營不善等原因需資遣員工,雇主除須依法給予謀職假、預告工資、資遣費外,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亦規定應於員工離職 10 日前辦理通報。勞工局現已設有「線上資遣通報」系統,如員工工作地在臺中市,且事業單位已持有工商憑證,可線上登錄辦理,提供企業便捷的通報管道。
「線上資遣通報」系統可至勞工局首頁(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進入企業服務/資遣員工/資遣員工通報/線上資遣通報-登入;若事業單位未辦理工商憑證,也可下載使用資遣通報名冊空白表格,填妥後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辦理。
勞工局說明,資遣是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以及第 20 條規定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的行為,包括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而有減少勞工必要、勞工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因天災事變而不能繼續事業,或經改組轉讓未經留用等情形。雇主除須給予謀職假、預告工資、資遣費外,也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辦理資遣通報,向員工實際勞務提供地的當地主管機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列冊填寫被資遣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以及是否需就業輔導等事項,以利就服資源及時介入,協助儘速再就業。
違反此項通報規定者,依第 68 條規定處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勞工與雇主於終止勞僱關係後,雙方若因對離職事由認知不同,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雇主同意依勞基法第 11 條各款終止勞動契約,並達成協調或調解成立後,雇主仍應於協調或調解成立當日起 3 日內辦理通報。
另根據勞動部函釋,資遣通報日數計算,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次日為期間之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