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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春安勞檢 近半數違反勞基法 出勤紀錄最多 應確實記載至分鐘為止(2024-04-09)

臺南市春安勞檢 近半數違反勞基法

出勤紀錄最多 應確實記載至分鐘為止

        【外勞社記者三月十一日臺北報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公布今年春安期間有關勞動基準法檢查執行結果,總計實施檢查 87 家,其中 42 家有違法,佔 48.28%,裁處金額約新臺幣 114 萬元,以出勤紀錄未記載至分鐘為止、拒絕或規避檢查,以及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等三項違規為主。今年起勞工局將工資發放期日列為輔導重點,僱用人數 249 以下的事業單位,建議於週期計算屆滿的 10 日內發放。

          勞工局表示,出勤紀錄是雇主核發薪資及加班費的重要參據,為避免勞資雙方對於工作起訖時間發生爭議,雇主除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外,亦應詳實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而非僅以簽名方式表示有到班,或以公司採責任制為由而不置備。此外,僅以「本薪」換算加班費,是常見的迷思,工資項目如屬「因勞工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就必須納入計算基礎,否則將產生給付不足的問題,違反加班費相關規定。

          為避免事業單位因年終趕工,使得超時工作、職災風險增加,全國自 1 月 15 日至 2 月 24 日啟動春安勞檢,為期 41 天,檢查項目除勞基法事項外,也包含職業安全衛生,藉此督促雇主落實管理。

          勞工局統計,勞基法方面,違反內容以出勤紀錄未詳實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佔 16.98%最多,其次為拒絕或規避檢查,佔 15.09%,至於延時工資未依規定給付則排名第三,有 13.21%,顯示常見違法樣態仍以出勤紀錄以及加班費居多。

          另與過往較為不同的是,今年春安檢查期間,拒絕、規避檢查為第二常見違法樣態,勞工局長王鑫基呼籲,雇主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可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雇主應特別留意。

          基於保障勞工受領工資的權益,避免雇主給付薪資的時間過晚,勞動部 112 年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明確規範勞僱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的合理範圍。職安健康處指出,113 年底前,僱用勞工人數為 249 人以下者,建議於給付日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的 10 日內給付工資,今年會將符合工資發給期程的事業單位列為優先輔導對象,使事業單位儘速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