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扣全額全勤獎金 恐違反未全額給付
【外勞社記者四月三日臺北報導】4月 3 日上午臺灣東部海域發生芮氏規模 7.2強震,全臺有感,且餘震接連不斷。雇主應特別留意,如因地震造成交通阻塞,導致勞工遲到或未能出勤時,依規定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請假。由於地震、颱風等災害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勞工若因此未出勤,未發給薪資雖不違法,但仍建議雇主不扣發工資。
現行「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點、第七點明訂,只要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所經過的地區經宣布停止辦公,導致無法出勤時,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且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要求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並於出勤紀錄以地震停班註記,事後也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行為。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出勤,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
此外,勞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上班,途中因發生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勞工事由遲到,不可視為遲到或曠職。至於遲到時間工資是否照給,因屬不可歸責勞雇雙方事由,若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則從其規定;若無規定,雇主宜不扣發遲到工資。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宜不扣發工資,並非禁止,而是建議雇主不扣當日薪資,未發給當日薪資,尚未違反勞基法。不過全勤獎金本質上亦屬工資,停班當日如只扣除全勤獎金的 1/30,應屬合理,但若是整筆扣除,可能認為雇主將該日視為曠工,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規定。
違反前述規定,將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因地震因素,勞工有照顧家庭成員需求時,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雇主如拒絕勞工家庭照顧假請求,將依同法第 38 條規定,處 2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營造工地落實自主檢查 確保震後作業安全
【外勞社記者四月三日臺北報導】強震影響工地安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接獲通報,雙北地區有多處工地塔吊斷落,提醒各營造工地使勞工作業前,應立即做好震後自主檢查及安全措施巡檢,避免發生危害。
過往經驗發現,地震除引發土石邊坡崩塌及滑落外,營造工地則易造成支撐架、施工架、開挖面、塔吊倒塌崩塌及物體飛落,廠場建物及設備也會有倒、崩塌及飛落危害的風險,一旦疏忽工地震後檢查,容易危害勞工及大眾安全。
新北市勞動檢查處也表示,為避免營造工地施工架、模板支撐架倒塌或物料飛落等二次危害,業者應做好安全措施,包括加強工作場所可能遭地震震落的物體固定工作,並使作業勞工確實佩戴安全帽,立即拆除有飛落震落之虞的構造物。使用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加強檢查安全裝置及構件連結螺栓,並做好作業範圍的人、車管制工作。
職安署提醒,露天開挖場所應確認作業地點及附近地面有無龜裂、湧水、土壤含水狀況、地層凍結狀況及其地層變化等情形,以及確認工地塔吊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離合器、鋼索運行及控制裝置性能狀況。如有發現異狀,應立即補強、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