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每 3 個月為周期 需固定開會並作記錄
【外勞社記者四月九日臺北報導】近期傳出有事業單位欲聘僱移工,但因未設勞資會議不符合資格。依據勞動部規定,聘僱移工需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其申請要件包含前一年內至少每 3 個月召開的「勞資會議」紀錄。
近期開放一般營造業、特登工廠可以申請聘僱移工,有不少企業尚不熟悉移工申請的條件,在申請過程中發現缺少勞資會議紀錄,因此無法順利取得雇主資格。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前,應先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開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其中就包含「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這一項。
按照勞基法與「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需選派勞資代表各 2-15人,勞方由工會或公司選舉選出,勞方代表不得為一及業務行政主管、需顧及性別比例;資方代表則由事業單位指派熟悉業務和勞工情形者擔任。選出代表後公司應該將勞資會議的代表名冊報給地方主觀機關備查,如果有遞補、變動等情況,也要再提供名冊備查。若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3 人以下,則勞雇雙方都是勞資會議的當然代表,必須參與會議。
勞動部提醒,勞資會議至少每 3 個月要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開會,由勞資雙方輪流或共同擔任主席,需要雙方代表過半才能成會。會議協商討論事項若無法達成共識,可以投票決定,需要 3/4 以上的出席代表同意才能達成決議,如:如無工會的公司要實施彈性工時制度,就需要透過勞資會議決議,而且明訂實施的期限。開會必須製作會議記錄,由參與者簽署,不得偽造或紀錄不實。
對於參加勞資會議的代表,公司應該給予公假,也不可以解雇、調職、減薪合理行使職權的會議代表。
勞動部指出,按法令勞資會議至少每 3 個月舉辦 1 次,事業單位可以按其內部狀況,以每 3 個月固定周期,或自訂每 3 個月的周期開會。
例如,某公司自訂 2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5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8 月 1 日至 10 月 31日、1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等 4 個周期,在各周期之間各召開一次會議,即符合規定。但若有兩次會議間隔過於相近的極端情況,則需說明理由。
勞動部說,仍持續補助行政機關協助企業成立勞資會議,地方勞動局處也有提供不同程度的資訊與協助,企業如有輔導需求,可向相關單位洽詢。
離職有爭議 勞動部:勞工可先申請失業給付
【外勞社記者四月九日臺北報導】近期有勞工陳情指出,雇主未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動部勞動保險司表示,若離職事由有爭議,勞工可先行申請失業給付,保障基本經濟生活。
按現行法規,年資滿一年的非自願離職者,於公立就服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即可請領失業給付。但若雇主未依法為勞工加保就業保險或者高薪低報,就可能導致勞工蒙受損失,除雇主需要賠償勞工損失外,也會遭受相關處罰。為避免這類情況,雇主需依法為勞工加保就業保險,也應依據實際離職原因開立證明。
勞保司副司長陳文宗說明,近期勞動部接獲不少陳情案件,多為勞工與雇主雙方對離職情況有不同意見。陳文宗表示,若因勞資爭議而無法立即確認離職事由,勞工可於爭議結果確定前,檢附勞資爭議調解、仲裁經受理或提起訴訟之文件,先向公立就服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陳文宗提醒,此為特殊情況先行提供的給付保障,若爭議結果確定後必須在 15 日內繳交相關資料,且若不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規定者,仍必須返還已請領的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