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語言能力、學經歷要求 2 年內需補足
【外勞社記者四月十日臺北報導】配合行政院核定4月1日上路的「通譯制度精進」試辦計畫,勞動部修正陪同外國人接受政府機關詢問的相關規定,新規定調高通譯費用補助並增訂語言、學經歷要求。
為改善通譯待遇與培訓等制度問題,行政院於去年已核定新的「通譯制度精進」試辦計畫,由內政部移民署主責。
勞動部配合該計畫修正「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聘請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或民間團體建置的通譯人員協助,日間費用補助由原來的前2小時600元提高為1,000元,第3小時起也由每小時補助300元,提高到500元。
若有夜間通譯需求,通譯費用補助仍是日間補助的 2 倍,因此也隨著之提高為前 2 小時補助 2,000元,第 3 小時起,每小時補助 1,000 元。
此外,新規定也增列東南亞語文、華語文和相關學經歷的資格要求。以東南亞語文能力為例,必須獲得國家核准機構「中級」以上認證,或在相關語言當地連續居住 5 年以上。
至於華語文能力部分則須通過民間或政府的相關測驗、修讀。並且未來取得通譯資格還必須有相關領域的學歷或經歷,而目前的通譯人員 2 年內必須達成上述要求。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雇主與移工有勞資糾紛時,雙方都可使用該項通譯補助,不過因勞動部另有補助地方政府諮詢服務中心設置通譯人員,還有移工有需要時也可以通過 1955 專線 3 方通話協助翻譯,因此現況移工與雇主有爭議需要協調較少動用到相關補助。
另外,警政署或移民署在查獲失聯移工、不法仲介或雇主等情形時,在製作筆記錄時,則會比照上述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