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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法修法 三種條件可循外部申訴 雇主接獲申訴 調查及懲處結果均應通報(2024-04-19)

 性工法修法 三種條件可循外部申訴

雇主接獲申訴 調查及懲處結果均應通報

        【外勞社記者四月十日臺北報導】新修性別平等工作法 3 月 8 日上路,受僱者不分本、外籍均適用,也包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家事移工。臺灣師範大學兼任講師黃秋桂提醒,過去申訴、處理機制限定於企業內部,修法後增加職場性騷擾外部處理機制,如雇主未處理、被害人不服雇主調查或懲戒結果,以及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此外,性工法第 13 條第 4 項明定,雇主於接獲申訴時,應依所規定的內容及方式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的案件,也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各縣市勞政單位。

          與性騷擾相關的子法共有性工法施行細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準則、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審議處理辦法等至少六項,由於相關規範相當繁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舉辦一系列宣導會,邀請專家說明修法重點。

          性工法第 12 條明定職場性騷擾定義,修法增訂第 7 項,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由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之者,事件的調查、調查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黃秋桂進一步說明,例如車站站務員遭乘客性騷擾,雇主難以對行為人做懲處,雖然非屬性工法適用範圍,但企業仍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的責任。

          為強化雇主防治責任,性工法第 13 條增訂僱用人數 10 人至 29 的公司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僱用人數 30 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兩項均應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黃秋桂表示,前述申訴管道形式包括處理性騷擾的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資通訊軟體等。懲戒規範亦需載明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被申訴人時,得依性工法第 32 條之 1 第 1 項第 1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勞動局表示,勞動部「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https://shwn.mol.gov.tw/personal/login)已正式啟用,雇主接獲勞工申訴案件,可逕至該系統通報。另因雇主需使用「工商憑證」才能辦理通報作業,可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

          
(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29B534E03D055832&sms=77D240F8F43215F7&s=F827B8057C73EB6F),彙整性騷擾防治資訊,提供「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申訴管道」範本,提供企業下載取用,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現代婦女基金會主任劉容任也強調,過去性騷擾多侷限於觸摸、黃色笑話,但只要影響他人主觀感受的言行舉止、性別歧視,甚至多元性別都可被認定。她提醒企業也需檢視行銷內容,確保沒有傳達性別偏見及刻板印象,以促進性別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