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 0042
首頁/新聞中心/新聞訊息
< 回上一頁 >

藥物短缺 調整阿米巴痢疾再治療期限 雇主收到通知單後 65 日內安排移工治療(2024-04-19)

 藥物短缺 調整阿米巴痢疾再治療期限

雇主收到通知單後 65 日內安排移工治療

        【外勞社記者四月十一日臺北報導】因目前國內治療阿米巴性痢疾的藥物(Paromomycin)短缺,疾病管制署公告調整阿米巴性痢疾治療後再檢查期限,追溯自2月7日生效。該藥物供應短缺期間,雇主得延長至藥物全面恢復供應次日起65 日內,安排移工就醫治療,並取得三次陰性證明。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也做相應修正,增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調整期限、再檢查或治療的替代方式,中央主管機關得先核發聘僱許可;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該健檢項目即為不合格,將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

          現行規定,藍領外國人及中階技術人力健檢項目,包含胸部 X光肺結核、漢生病、梅毒血清、腸內寄生蟲糞便等項目,當移工寄生蟲檢查不合格時,將由醫療單位申請該藥物進行治療。

          疾管署副署長曾淑慧表示,因國際市場藥物短缺,且目前尚無法確定藥物恢復供應的時程,因此採取此項彈性措施。移工入境後應辦理健檢的時程,主要有入國後三日內,以及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 6 個月、18 個月、30 個月的前後 30 天,雇主應安排辦理定期健檢,而臺灣醫療衛生條件較佳,寄生蟲不合格率也會以初次入境健檢較高。

          該類治療藥物目前是由疾管署專案進口,受聘僱外國人亦可領用,如為非本國籍阿米巴痢疾個案,藥物需自行付費。

          公告中提到,若藥物開始陸續供應,雇主應於收到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開立「確診阿米巴性痢疾個案領藥通知單」次日起65 日內,安排移工就醫治療,並取得治療後再檢查三次的陰性證明。

          外國人健檢管理辦法此次也增訂第 7條第 3 項規定,若因國內治療用藥短缺,得公告調整各健檢項目的期限、再檢查或治療的替代方式,藍領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依公告調整措施辦理再檢查及治療,勞動部得先核發聘僱許可;若未依規定辦理,則視為健檢不合格,將依就業服務法第73 條廢止聘僱許可。此項修正一體適用於各健檢項目。

           10 條也增修健檢不合格的定義,包括受聘僱外國人經診斷為多重抗藥性結核、未依第 4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完成預防接種、健檢未依規定完成再檢查或再檢查不合格,以及外國人未配合結核病或漢生病都治服務累計達 15 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