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與立委要求勞動部 全面檢討、抽查
【外勞社記者四月十五日臺北報導】近日傳出肯亞籍的白領表演藝人遭欺騙來臺、從事非約定工作,立委及民團指現行「白領移工」的薪資規範存在漏洞,要求勞動部應全面徹查。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來臺工作的職業範圍,其中第 1 項第 1 款到第 7款的工作類別為俗稱的「白領移工」,包括專門或技術性工作、華僑或外商公司主管、學校或補習班教師、運動教練或運動員、宗教、藝術、演藝工作,商船或工作船員等。除了教師與船員由教育部和交通部法規主管,聘僱其他白領移工必須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但近日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接獲陳情,有兩位多年表演經驗的肯亞藝人,以演藝工作受雇來臺後卻被要求從事原先約定以外的農務、資源回收、清潔工作,且薪資遠低於基本工資、未投保勞保,目前兩人已由移民署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正由相關單位調查。
因此項特殊個案,群眾協會政策處主任汪英達指出,勞動部法規存在漏洞,審查標準雖列舉了多項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並且勞動部2017 年也發布函釋,規定專技人員的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 4 萬 7971 元。但是,同樣被列入應有較高專業技術、也屬於白領範圍的藝術、運動、演藝工作卻沒有列入前述專技人員的範圍,也因此並無明確的薪資規範。
檢視審查標準,在專技人員的範圍中確實有規定「從事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但根據該標準第 31 條的詳細說明可以看出,此處所指的文化或運動工作,主要是出版編製、製作人員、管理人員等,而不包含創造者或表演者。
汪英達認為,運動、藝術及演藝人員薪資無明確規範,且因白領移工多半為能力較佳、薪資待遇較好的外籍工作者,因此勞動部並沒有專門實施勞檢。而以這兩位肯亞移工的案件為例,他們最初在臺南工作時曾透過 1955 專線投訴,但台南市地方勞工局派員前往卻未詳查。汪英達指出,制度性漏洞可能會讓有心人藉此引誘外國人來臺,再以表演工作不多等理由搪塞,強迫移工從事約定以外的工作、並且藉口降低薪資,勞動部應詳查是否還有類似情況。
立委涂權吉指出,白領移工近年人數大增至 4萬 8506 人,尤其是幾個東南亞國家也成倍數增長,他認為兩位肯亞案主的例子顯示出制度破口,在移工人數不斷增長的情況下,勞動部應該也針對白領移工的工作狀況已抽查方式進行勞動檢查,消彌社會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