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 0042
首頁/新聞中心/新聞訊息
< 回上一頁 >

中階技術人力申請破3萬人 近6成社福類外國人符合資格 主動發函或電話通知;政府勞務承攬人力原則修正 新增四大權益保障(2024-05-20)

 中階技術人力申請破3萬人 近6成社福類

外國人符合資格 主動發函或電話通知

        【外勞社記者五月十日臺北報導】為解決缺工,有效補充雇主所需長期穩定的勞動力,勞動部推動「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協助雇主留用資深移工從事中階技術人力工作,迄今申請人數已破 3 萬人、已核准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則近 2.8 萬人。

          為加強推展移工留才久用服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主任陳昌邦表示,針對所有業別的移工,其資格已符合成為中階技術人力,今年起都會主動發函通知,另對於家庭與機構社福移工,還將電話聯繫諮詢,是否需要協助轉為中階人力。

          外國人資格有 4 種,包括移工在台累計工作達 6 年以上;現受聘僱從事移工工作,且曾工作達 6 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累計工作期間達 11 年 6 個月以上;移工累計工作期間達 11 年 6 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以及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陳昌邦指出,外國人符合上述資格,由雇主提出申請,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雇主可免繳就業安定費,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在臺工作也無年限限制,降低外國人力招募及訓練成本。

          根據資料,「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截至 113年 4 月 30 日止,中階技術人力有 3 萬 607 人提出申請案,其中產業類 1 萬 2,713 人、社福類 1 萬 7,884 人,僑外生 10 人申請;目前通過核准 2 萬 7,949 人,其中產業類 1 萬 1,330人、社福類 1 萬 6,609 人、僑外生 10 人。

          產業類資深移工以製造業核准最多有 1 萬760 人,其中越南 3,728 人居冠,其餘依序是菲律賓 3,006 人、泰國 2,506 人以及印尼 1,520人;其次是海洋漁撈有 530 人,其中印尼 409人、菲律賓 107 人、越南 10 人及泰國 4 人;第三是農業核准 18 人,越南籍 11 人、印尼籍5 人、菲律賓與泰國各 1 人;屠宰核准 11 人,其中印尼 8 人、越南 2 人及菲律賓 1 人;營造有 7 人,泰國 4 人、印尼 2 人及越南 1 人;外展農務有 4 人皆是越南籍。

          社福類資深移工以家庭看護工核准最多已逾 1.6 萬人、有 1 萬 6,062 人,其中印尼 1 萬2,441 人、菲律賓 2,530 人、越南 1,014 人與泰國 77 人;機構看護工核准 547 人,其中越南 316 人、印尼 173、菲律賓 57 人及泰國 1 人。

          為提供便民服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於新竹縣竹北市成立「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作為單一服務窗口,協助提供有意願申請或轉任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的雇主、資深優秀移工、畢業僑外學生及仲介業者申辦諮詢等相關服務。

          「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服務網」(網址:https://lrsc.wda.gov.tw)或電洽 1955 免付費專線(按 1 再按 4)或「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03)659-1996。

 

政府勞務承攬人力原則修正 新增四大權益保障

          【外勞社記者五月十日臺北報導】截至 112 年底,全國政府機關約有 5.2 萬名承攬人力,為保障政府部門承攬勞工的權益,勞動部近日修正「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從優計算政府機關(構)承攬人所派駐勞工申請育嬰留停之工作年資、確保派駐勞工年終獎金、強化職場不法侵害之處理程序以及機關協助提供服務年資事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說明,各機關運用勞務承攬時,應注意勞務承攬、勞動派遣與雇傭關係之分際,呼籲各採購機關應將參考原則規定納為辦理勞務採購之重要參考。

          王厚偉指出,113 年 5 月 1 日修正發布「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有四大修正重點:

           (一)「維護派駐勞工育嬰留停權益」,明定派駐勞工申請育嬰留停之工作年資,比照特別休假工作年資優於法令併計之計算方式辦理。

          (二)「保障派駐勞工受領年終獎金權益」,明定機關依採購契約支付承攬人年終獎金價金前,應確認承攬人是否已確實支付派駐勞工該筆費用,避免發生積欠情事。

          (三)「增列職場不法侵害之處理方式」,明定派駐勞工如遭機關人員不法侵害,經調查屬實,機關應懲處所屬人員,以確保派駐勞工工作安全及身心健康。

          (四)「強化機關留存勞務承攬案件資料義務」,明定如發生併計服務年資爭議時,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出可茲判斷派駐勞工於機關服務年資的資料,以確保其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