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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中階人力聘僱許可 須檢附健檢證明 超過 1 年未接受檢查 雇主應 7 日內補做(2024-05-28)

 申請中階人力聘僱許可 須檢附健檢證明

超過 1 年未接受檢查 雇主應 7 日內補做

        【外勞社記者五月廿一日臺北報導】雇主於境內申請聘僱由藍領移工轉中階技術人力的外國人,於申請聘僱許可時,其健檢報告得以 3 個月內或聘僱許可生效日前一年內的健檢合格證明檢附;針對未能提供相關證明,勞動部將先核發聘僱許可,若經查核確認已超過一年未接受健檢的外國人,則雇主須於 7 日內安排補充健檢。

          為使雇主了解相關規定,疾病管制署近期修訂第三類外國人健康檢查問答輯,針對第二類外國人轉換身份,申請聘僱許可時所應檢附的健檢合格證明做出說明。

          依規定,雇主聘僱在境內工作的中階技術人力,於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具指定醫院核發 3 個月內的境內聘僱健檢合格證明,並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 6 個月、18 個月及 30個月的前後 30 日內,也應辦理定期健檢。

          疾管署先前已放寬,若中階外國人在轉換身份前,已做過相同項目的三日內、定期或補充健檢,且時效也符合規定3個月的規定,亦可採認,毋須重複以中階外國人身份再做一次檢查

          疾管署說明,藍領外國人符合連續工作期間達 6 年以上,或受聘僱工作期間累計達 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其工作期間累計達 11 年 6 個月以上,均可轉換為中階技術人力身份,雇主於申請聘僱許可時,得檢具 3 個月內或聘僱許可生效日前一年內健檢合格證明,該證明可為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之入國三日內健檢、定期健檢、境內聘僱健檢或補充健檢報告。

          若無法提出前述證明,勞動部將先核發聘僱許可,並於聘僱許可函提示已逾一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可生效日之次日起 7 日內,安排中階人力至指定醫院接受補充健檢。

          雇主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外國人接受健檢或將結果函報,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1 項第 5 款規定,將依同法第 67 條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仍未辦理,依第 72 條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