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五月廿八日臺北報導】為強化工廠危險物品管理,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14、31 以及 39 條日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 5 月 24 日經總統公布。此次修法加重工廠負責人違反危險物品申報義務處罰條款,最高裁罰金額提高百倍至 500 萬元,促使工廠落實危險物品申報義務。經濟部表示,針對未來違規情節如何認定,已委託相關法人蒐集違規態樣,再做討論。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 11 條規定,工廠負責人應於每年 1 月、7 月定期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即 1 月份申報前一年度下半年的危險物品資料,7 月份則是申報當年度上半年的數據。由於工輔法還有相關子法及宣導待規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預估可能會在 7 月申報完以後,也就是今年下半年上路。
違規直接罰鍰 且應限期改善
經濟部說明,此次修正罰則部分規定,將違反危險物品申報義務的處罰,新增為第 28條之 14,其中未依法申報危險物品,過去罰鍰額度最高為 5 萬元,修法後提高為 5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由主管機關依個案違法情節行使裁罰權限,且裁處罰鍰與限期改善併行,一經發現違規即可直接處罰,同時要求改善或申報。
有關裁罰基準,經濟部現正委託法人單位蒐集近年違規態樣,才會進一步討論哪些屬於重大違規,提高罰鍰額度,但目前無具體時程。
強化源頭管制方面,經濟部與環境部持續優化化學雲勾稽搜尋功能,並以彰濱產業園區作為示範場域,篩選出應申報而未申報工廠 145 家名單,查報有 65 家廠商須補申報,並已督導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及地方政府查報疑似應申報而未申報工廠名單,並於6 月底前完成抽查,以確保工廠皆已完成申報作業。
部分子法已完成 6/1 起施行
至於化學雲自動勾稽程式開發,規劃將於今年 7 月底前完成,以利主管機關隨時產出疑似未申報危險物品的工廠名單。
經濟部日前已完成「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以及「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兩項子法修正,重點在於增加動態申報機制,要求工廠負責人即時更新廠內危險物品變動資訊,並全面提高最低保險金額為現行 1 倍,總保險金額提高至新臺幣7,200 萬元,以增加對第三人的保障,將於 6月 1 日施行。
經濟部表示,後續將彙整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疑義問答集、危險物品申報流程簡報等,並放置於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