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僱外國人勿給他人使用 違者重罰
【外勞社記者七月五日臺北報導】根據113 年第一季資料,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致罰鍰件數共有 913 件,其中,「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的違法件數有 10 件之多,較前二年全年違法件數都高;據悉,地方政府在查察時發現雇主聘該外國人自始就是為他人工作,並不是偶發至他人處,就會以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2 款處分。
根據統計,113 年 1 月至 3 月,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件數共 913 件,較去年同期 853 件、增加 60 件,另廢止聘僱 28 件、較去年同期 45 件、減少 17 件。
雇主違法首因非法聘僱外國人
113 年第一季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仍以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有 360 件、較去年同期 332 件,增加 28 件,將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13 件。
其次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44 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 189 件、較去年同期 123 件、增加 66 件,處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 23 件。
第三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有 68件、較去年同期 72 件,減少 4 件,將處以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
第四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5 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有 32 件,較去年同期 73 件、大幅減少 41 件,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未安排健檢或未函報結果 違法件數降
第五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4 款規定,「調派所聘僱外國人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 30 件、較去年同期 40 件、減少 10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1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5 件。
第六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2 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 10件、較去年同期 0 件,增加 10 件,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2 件。
第七是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之命令行為」有 8件,較去年同期 10 件、減少 2 件,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8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