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年輕、高齡者 將可抵減薪資 2 倍
【外勞社記者七月五日臺北報導】立院 5 日召開院級黨團協商,包括討論先前保留的《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條文修法重點在於提高企業增僱年輕/高齡基層員工、加薪的減稅幅度,此次協商朝野達成共識,同意提高基層員工加薪、增僱 24 歲以下或 65 歲以上員工,營所稅額能扣除薪資 175-200%的條文版本。
修加薪減稅 特定支出扣抵條文
此次討論的重點為修改 36 條之 2 當中,加薪、增僱 24 歲以下或 65 歲以上員工,企業的減稅優惠擴大。此外還有立委提案新增 36 條之 4,讓人才培訓、品牌發展、健全會計制度的經費支出,可以納入租稅抵減範圍。
中小企業占多數 高齡就業不足
討論過程中,除有立委指出中小企業員工占 8 成勞動力,希望透過修法改善低薪、促進就業;也有立委提及臺灣 65 歲以上就業率只有 9%,相比鄰近的韓國 35%、日本25%仍遠遠不足,面對退休潮和高齡化,需要加大力道鼓勵壯世代消費和就業。
財政部次長李慶華說明,針對 36 條之 4,因人才培育和品牌形象支出在國際貿易上屬禁止補貼範圍,過去相關條文已刪除改為研發投資抵減,也指出立委著重的研發人員經費抵減可以包含在發展條例 35 條和產創條例第 10 條的抵減範圍內。健全會計制度部分除了是企業基礎工作、應負的責任,目前所得申報也有相對的優惠措施,因此建議不要額外新定條文。
至於 36 條之 2,財政部綜合增僱人員、薪資總額、租稅損失、創造效益綜合估算,建議 150%抵減最優、175%次佳。
綜合折衷 一般員工加薪抵 175%
經協商後朝野達成共識,同意行政部門針對 36 條之 2 略修的版本:中小企業若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的本國籍基層員工,公司整體薪資也有所提升,當年的營業事業所得稅可減除增僱員工的薪資 200%;如果是為本國籍基層員工加薪,營利事業所得可以減除加薪員工薪資的 175%(因基本薪資調高不算),上述兩項不能重複計算。
基層員工薪資提高為 6.2 萬元以下
根據財政部和經濟部長郭智輝的說明,未來若修法完成會明定相關子法,除了會明確將研發人員薪資支出納入 35 條的抵減範圍,也會明定基層員工的範圍,從目前的薪資 5 萬元以下提高到 6.2 萬元以下。
通勤事故傷害算職災 但違規、非必需不算
【外勞社記者七月五日臺北報導】國人工作型態漸趨多元,通勤發生意外、違規等情況,也可能引發爭議。勞動部勞動法務司提醒,勞工因工作關係,往返於日常居、住處所與勞動場所間,或在 2 個勞動場所間往返,因為跟工作緊密接連,所以通勤途中遭遇事故發生傷害,都視為職業傷害,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
勞動部法務司副司長蔡寶安提醒,如果勞工在通勤途中有《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17 條規定的重大交通違規,比如無照駕駛、酒駕、闖紅燈,或是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就不屬於勞工職災保險的保障範圍。
蔡寶安也說明,除了通勤以外,因為執行職務而在路途發生事故,也可視為職業傷害,判斷原則基本上是通勤或執行職務的合理時間內、在合理的交通路線內,且沒有非必需的私人行為。若有申請民眾對於勞保局核定結果不服,可向勞動部申請爭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