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達一定規模 需設監督人員
【外勞社記者七月九日臺北報導】內政部消防署為落實《消防法》112 年新增訂的相關法規,提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讓消防機關即時瞭解發生火災處所的消防安全設備動作、防火應變措施,以及消防機關辦理檢察業務的依據,因此修正消防機關安全檢查的注意事項。
高樓層設置防災服勤人員
除了明定防焰物品製造、輸入商必須取得相關認證,此次注意事項修正也依據新的法規,要求高樓層建築應該設置防災相關的服勤人員,並且要領有合格證書、定期複訓。消防機關則依各年度的注意事項,檢查防焰用品的使用及性能。
若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達到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規模,開始使用以後管理權人應該委託專業機構定期檢查,作成紀錄,檢查紀錄必須保存至少 5 年。而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場所的管理權人,還必須遴用保安監督人,依其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來執行相關危險物品管理的必要業務。
火災事故場所檢附平面圖
此外,為提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自主管理、即使瞭解火災場所的相關資訊,此次注意事項也增列,若火災有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或失蹤、受傷送醫達10人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焚毀、燃燒達 1 小時以上未控制火勢、重要場所或重要公共設施等情況,必須填報事故案例表並檢附平面圖、照片等資訊,於報案次日起 24 小時內上傳安管系統,或函報消防署備查。
立院新住民專法部分保留 將送院級協商
【外勞社記者七月九日臺北報導】立院內政委員會 9 日再次召開新住民專法協商,針對專法適用對象,朝野先前討論已有共識,包括婚姻移民、在臺灣取得居留許可或永久居留的外國專業人才和中階技術移工、新住民子女等。
針對取得我國國籍後是否取消其新住民身分,前次協商未達共識,此次內政部按立委建議提出修正,不特別設限,但優先適用國民權利,避免資源重疊。內政部長劉世芳也說明,專法適用對象需排除僑居海外、有外國人身分的居臺有戶籍國民或無戶籍國民,不過相關條文與立委溝通仍未有共識。最終保留部分條文,再送院級協商。
勞動部核釋新規定 移工人數計算放寬
【外勞社記者七月九日臺北報導】雇主申請移工人數計算放寬!即日起,雇主申請初次招募、引進及聘僱移工之人數,經計算結果遇有小數點時,以小數點後第一位應大於零並採無條件進位,小數點後第二位以下則採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
移工人數 小數點後第一位應大於零並採無條件進位
勞動部 113 年 7 月 9 日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一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對於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製造業、營造業、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及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及中階技術工作者,雇主申請移工人數有計算式的,說明計算方式。
勞動部表示,自 113 年 7 月 9 日起,雇主申請初次招募、引進及聘僱移工之人數,經計算結果遇有小數點時,以小數點後第一位應大於零並採無條件進位,小數點後第二位以下則採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
勞動部舉例,例如計算出人數為 1.05 人,舊規定是 1.1 人,只能核配 1 人,依新函釋就能核配 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