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火災爆炸檢查、公共工程管理
【外勞社記者七月十日臺北報導】
火災爆炸高風險工廠全納入
依《勞動檢查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參酌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災嚴重率及傷害頻率,在年度開始前 6個月公告及宣導勞動檢查方針;各勞檢機構應於方針公告 3 個月內,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報請勞動部核備後實施。
職安署說明,114 年度勞檢方針修改有 4大重點:其一,鑑於明揚大火爆炸致嚴重傷亡,顯示不只石化工廠有火災爆炸風險,因此將特定項目檢查的相關範圍,擴大到所有具火災爆炸高風險工廠。
增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其二,為強化公共工程職安衛管理,責成勞檢機構除依據「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督導,還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之 1 規定辦理。
70條之1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設計規劃,需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等,並納入工程採購的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也需規定廠商應採取的必要預防設備或措施、安全衛生管理訓練。施工場所若有安全衛生缺失導致職災發生,除應受相關法令處罰,機關也應依採購法及契約規定處置。
操作不當人員參加講習才能復工
其三,為落實機械操作不當釀災管理,勞動部已訂頒「勞動檢查機構執行事業單位申請復工強化措施」,要求勞檢機構針對事業單位未依規定從事機具操作或吊掛作業遭停工者,應讓機械操作人員接受 3小時職業安全講習,才能申請復工。因此除設施設備缺失改善外,增列操作不當人員應經安全講習為復工條件。
其四,配合《最低工資法》上路,增列勞檢時需檢視有無違反最低工資法第 5 條或第 17 條之規定,並依規定由主管機關裁罰;另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調整文字。
應提供中小企業醫護補助資訊
此次也增列身體或精神上職場暴力預防措施檢查重點、強調危險性工作場所應加強自主管理;以及勞檢時應協助員工 199人以下之中小企業,提供僱用醫護人員相關補助資訊、協助職業傷病相關釋疑。
職安署表示,訂定勞檢方針是為善用檢查人力、發揮監督檢查效能,其中所訂優先受檢事業單位選擇原則、監督檢查重點及檢查處理原則,是勞動檢查機構和地方主管機關宣導、輔導和檢查的依據,並藉此督促事業單位確實遵守勞動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