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補助雇主 協助中高齡者再就業
【外勞社記者七月十五日臺北報導】立法院 15 日三讀通過與中高齡就業相關法案,包括修正《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條文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未來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雇主在勞工自請退休或屆齡退休前也可以提供退休調適或再就業協助,勞動部並可給予補助。
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入法
勞基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勞工非年滿 65 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勞動部指出,該條文原立法意旨是要規範:勞工若持續受雇至年滿 65 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其退休。而本次立委提案修正該條文,明定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
勞動部勞動退休科科長李涓鳳表示,勞基法只是最低條件,故原來法律就有協商空間,此次修法是將勞資協商明文入法。她也說明,勞工繼續工作仍需加保健保;勞保部分亦同,除非勞工已領取老年給付重新就職,則只能加保職業災害保險。
協商後待遇不得年齡歧視
勞動部也提醒,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12 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因此,如勞雇雙方依新修正的勞基法 54 條協商同意延後退休年齡,雇主除非有正當理由,不能降低 65 歲以上勞工薪資或給予其他較為不利的勞動條件。若有不利對待,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可以處雇主新臺幣 30 萬以上150 萬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協商後雇主不得片面取消
勞動福祉退休司長謝倩蒨則說明,若勞雇雙方未協商明訂延後退休年齡,雇主仍能依勞基法54條強制65歲以上員工退休,但若已協商延後退休年齡,雇主則不得任意片面取消,也因此將相關條文入法能更保障勞工權益。至於勞工退休後重新聘僱,因為是新訂契約,薪資待遇上的變動,是否構成年齡歧視,仍須視個案狀況認定。
勞動部表示,勞基法只是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因此鼓勵雇主及勞工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和人力需求,於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協商約定優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未來勞動部也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傳,鼓勵高齡者持續投入勞動市場。
雇主協助退休準備、調適可給予補助
此外,根據修正後的《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29 條,若勞工符合勞基法53 條自請退休時或者是 65 歲前 2 年內,雇主可以提供其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的相關協助措施,而勞動部可以就這些措施給予補助。
所得稅法修正三讀 估 120 萬扣繳單位受益
【外勞社記者七月十五日臺北報導】立院 15 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正重點包括,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從原先的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此外也增訂非居住者扣減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 5 日。
修正內容還包括,修正未依規定填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權力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視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財政部預期將可以減輕扣減義務人作業負荷,維護 120 萬家扣繳單位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