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逾期居留者 需先完成處罰、報備
【外勞社記者七月十六日臺北報導】內政部移民署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13年起共同實施「在臺移工一站式申請聘僱及居留服務」措施。雇主或仲介向勞發署申請聘僱許可後,即可預先至移民署申辦移工居留或延期居留申請,兩者可同時作業,確保即時取得所需文件。移民署近日公告,申請一站式服務者,申請期間若居留證屆期,將自動延長居留證效期;但若逾期居留者提出申請,則仍需完成處罰、報備等程序,才能使用系統申請。
期滿、接續聘僱在臺移工適用
為避免雇主期滿聘僱或接續聘僱移工取得聘僱許可後,未能及時依規申辦居留或展延居留導致逾期、遣返,勞發署與移民署推動整合聘僱及居留服務,各業別雇主若申請期滿聘僱(含續聘、轉換)在臺移工,或是接續聘僱在臺移工,都適用該服務(不含中階技術工作)。
申辦時先至勞發署系統填寫移工基本資料,申請「在臺一站式序號」,再以序號至移民署「外籍移工線上申辦系統」提出移工居留許可申請,提出居留申請後再至勞發署系統申請送件。
取得序號後可於移民署申請
移民署以序號即時介接勞動部,查得移工有本國居留檔,雇主即可填寫資料進入「待核發聘函」階段,待勞動部回傳核發聘僱許可函通知後,即進入「移民署審核」階段,通知繳費完成即核發居留證。
移民署 113 年 7 月 12 日發布公告,說明申辦系統兩項主要變動:(一)申請在臺一站式整合服務者,若於申請期間移工居留效期屆期,系統將自動延期。(二)在臺一站式服務系統於今年 8 月 1 日起,將不再受理移工已逾期居留相關案件。
針對自動延長效期部分,移民署就三種狀況分別說明:其一,自公告起,若是在 7月 1 日前已提出申請尚未核准,但移工居留效期期滿,移民署將協助統一延長至 7 月底。到 8 月底前,移民署也會定期檢視未核准案件,若移工居留已屆期或 15 天內將期滿,系統會再延長 30 天,最多延到 8 月底。
在上述階段,居留效期延期不會另製發外僑居留證及電郵通知,雇主或仲介請將通知申請完成的電郵提供給移工,憑此證明居留延期中,可供相關機關查核。
8 月底開始系統自動延 30 天
其二,從 8 月 31 日開始,申請者於居留效期最後 1 天下午 5 點尚未核准居留,系統會自動延期 30 天,直到移民署核准居留為止,移民署表示,實務上 30 天內應可完成申請程序。申請期間,系統自動延長也不另製發居留證,僅以電郵通知新效期。
其三,若申請案未獲許可,無論是自行撤銷、不予許可或駁回,居留效期就以最近一次延期效期為準,比如於 6 月底提出申請,系統自動延長至 7 月底,於 7 月 25 申請遭到駁回,就必須在 7 月 31 以前辦理離境申請,並在規定的緩衝期內出境。
8 月起系統不受理逾期居留者申請
另一項主要變動,是從 8 月 1 日起,系統將不再受理移工逾期居留未滿 30 天者的申請案。逾期居留的移工需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接受 1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的處罰;再提出勞動部在臺一站式服務相關公文,至移民署完成報備延期申請居留,然後才能提出一站式服務申請延期居留。
至於在 7 月底以前,逾期居留者若透過系統申請,移民署會個別通知按照前述程序申請報備延期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