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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家臺灣仲介 泰國互貿 9 月屆滿 許可證等須經法院公證 效期 6 個月內(2024-08-29)

16 家臺灣仲介 泰國互貿 9 月屆滿

許可證等須經法院公證 效期 6 個月內

           【外勞社記者七月卅一日臺北報導】9 月起有 16 家臺灣仲介公司,其泰國互貿資格即將陸續屆滿。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提醒,辦理展延互貿申請時,最遲應於認可期限屆滿前30 日內,先向該處完成申請展延驗證手續,再將驗畢文件整份原封不動交由泰國仲介送達泰國勞工部就業廳,才算完成最後流程。逾期申請或不符規定經限期仍未補正,則須重新辦理初次認可。

         應備文件包括:一、初次/展延申請書(第三頁簽名處加蓋大小章)。二、中、英文變更登記表(英譯本經法院公證,加蓋大小章)。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經法院公證,加蓋大小章)。四、中、英文公司組織圖(含:公司人員姓名、職稱、泰國翻譯人員 Thai Interpreter)。五、中、泰文保證書(提供雙語及管理人員人數及引進人數)。六、泰工名單(需與保證書名額相符,內容含:姓名、工廠名稱、護照號碼、入境日期。新成立首次送件的公司免附)。前述文件應各提供兩份。

         泰國勞工處提醒,由於收件後需要檢查文件是否錯誤,因此認可效期屆滿前 90 日起即可送件辦理。此外,需要經法院公證的文件,包含許可證及變更登記表,前者不需再翻譯,後者則需翻譯英文,以一併公證中英譯本,且時間均不得超過六個月,以確保資料正確性。若送件時不符合規定的期效,不會當場退件,將視案件狀況決定是否要求重新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