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加班費率 違法雇主須接受勞教
【外勞社記者八月一日臺北報導】8 月1 日適逢勞動基準法上路 40 年,勞動基準法是雇主聘僱勞工時訂定工資、工時、休假等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尊嚴勞動修法聯盟」1 日舉辦記者會,公布聯盟建議的 14 條勞基法修法條文草案,提出六大修法方向,包括提高加班費率、增加 7 天國定假日,定期契約工資遣費按契約年限計算,企業多次違反勞基法,雇主須接受勞動法治教育等。
勞動部聽取各界意見 審慎評估
針對勞團建議,勞動部回應,勞動基準法適用將近 900 萬勞工,各界對於勞動基準法修正的建議,勞動部將秉持保障勞工權益、衡平勞資關係的原則,聽取各界意見,審慎評估。
中華電信工會罷工小組研究員姚光祖表示,尊嚴勞動修法聯盟係由全國各地產總、各產職業類別的總工會與產職業工會、中華電信工會、工傷協會和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工會和工運團體共同組成,後續將跟律師、學者專家和各黨團的立委溝通,希望在 9 月開議時,能夠將聯盟的修法草案定版,送進立法院。
加班費率 40 年來都不曾提高過,台灣食品加工業產業工會聯合會理事長王逸翔表示,希望能修改勞基法第 24 條、第 32 條之 1 和第 39條,將前兩小時加班費費率提高到兩倍,後兩小時則提高到三倍,然後讓休息日、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的出勤費率,也都比照提高,並將補休時數,也改成依照加班費率計算,休息日恢復過去做一算四,做五算八的擬制工時。
增 7 天國定假日 企業併購勞工全留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朱梅雪表示,原本台灣勞工有的 19 天國定假日,刪減 7 天,變成現在的 12 天國定假日,不過,像亞洲其他先進國家,比如說日本和南韓,他們年度總工時比台灣低,但全年的國定假日卻還是比台灣多,像日本就有 16 天,南韓則有 15 天,因此要求修改勞基法第 37 條,增加 7 天國定假日。
在企業併購、改組或轉讓時,泰洛斯工會理事長張倫忠提出希望能修改勞基法第 20 條,確保勞工以全數留用為原則,另希望勞基法能參照消保法規定,增訂第 19 條之 1 的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有 7 天審閱期條款,同時在勞基法第 70 條,明定工作規則在送地方政府核備前,都應先經工會的同意,避免雇主藉違反工作規則為由增加能解雇勞工的規定。
定期契約工資遣費按契約年限計算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的研究員陳容柔表示,希望能修改勞基法第 17 條,針對定期契約工,如果雇主在契約到期前,就片面終止合約的話,應該依照原契約年限給予資遣費,她說,實務上,移工都是簽署 3 年定期契約,常見移工在工廠做不到 2、3 個月,就被雇主資遣解約,現行資遣費僅是依工作年資按比例計算,對雇主來說資遣移工成本很低,但對移工卻是影響很大,因此要求依照原契約年限給予資遣費,若雇主最後被主管機關判定違法解雇,更應該給兩倍資遣費以上的賠償。
陳容柔指出也希望能修改勞基法第 30 條第 5項,雇主應每月提供勞工出勤紀錄,以利雙方定期確認工時及加班費計算方式,避免後續爭議,同時也希望能刪除現行勞基法第 84 條之 1規定,目前機構看護工就是適用 84-1 規定,每日工時由 8 小時變成 10 小時。
積欠工資達百萬元 限制雇主出境
針對現在勞基法的很多問題,其實是出在雇主不願落實勞基法,甚至根本不怕違法,新高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何政家表示,希望能增訂勞基法第 82 條之 1,明定雇主違反勞基法,積欠勞工工資、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或職災補償等累計金額超過新台幣 100 萬元,則可移送法院限制雇主出境。
同時希望讓過勞入刑責,增訂雇主違反勞基法,讓勞工工作負荷過重導致職災,應處理刑責,即便要易刑,也應該只能改服社會勞動,不要讓雇主甚麼都以為可以拿錢解決。
現行實務上,有些雇主甚至已經根本把違反勞基法的罰則當成本了,何政家提出希望能參照酒駕或交通事故的規定,若事業單位一年內違反勞基法 2 次或以上,則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本人,就得接受 8 小時以上的勞動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