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外籍家庭幫傭,依規定應辦理國內求才。有仲介業者反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人選,很多都是男性,甚至是年齡已經超過65歲的老人,明顯體力已經無法勝任,一旦工作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但雇主卻不能拒絕僱用,否則申請時將被退件。
對此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說明,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宗教、身心障礙等16項條件予以歧視,否則一旦認定違法,罰鍰最重可達150萬元。該局提醒,雇主應以求職人本身工作能力,考量是否錄用,而非以外在條件限制應徵。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第二類外國人,應向工作場所所在地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於全國就業資訊網或指定報紙刊登求才訊息。有仲介業者表示,雇主辦理家庭幫傭國內求才,很多求職人年齡都已超過60歲,甚至還有男性來應徵,由於幫傭工作需要體力,高齡者容易發生意外,然而雇主一旦拒絕,公立就服中心就不會核發求才證明,也產生相當大的困擾。
勞工局說明,雇主招募時,應透過面試決定合適的人選,而非只以性別、年齡等條件決定。有些雇主仍有家庭幫傭應由女性擔任的刻板印象,但男性在體力上可能較能勝任;超過65歲也不一定體力無法負荷,因此雇主可以在面試時進行測驗,雖有決定錄用與否的權力,但不可因應徵者本身形式上的特徵,拒絕面試。
由於違反就業歧視的罰責相當重,且雇主聘僱外勞前的國內求才,多由仲介代辦,雇主對求職人只要有就服法第5條16項的歧視行為,罰鍰將高達30萬元至150萬元。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